Copyleft是一由自由軟體運動所發展的概念, 是一種利用現有著作權體制來挑戰該體制的授權方式,在自由軟體授權方式中增加 copyleft 條款之後, 該自由軟體除了允許使用者自由使用、散佈、改作之外, copyleft 條款更要求使用者改作後的衍生作品必須要以同等的授權方式釋出以回饋社群。
有人將其譯為「著佐權」[1],以彰顯Copyleft是補足著作權(Copyright,版權)不足的意義。另有譯為「反版權」、「版權屬左」、「脫離版權」、「版權所無」、「版權左派」、「公共版權」或「版責」,但這些譯名的其中幾個在意義上有所偏差。Copyleft授權方式雖然與常見的著作權授權模式不同,但選擇 copyleft 授權方式並不代表作者放棄著作權。copyleft 授權條款雖然並未反對著作權的基本體制, 卻是透過反向地利用著作權法來進一步地促進創作自由。
Copyleft是將一個程式變為自由軟體的通用方法,同時也使得這個程式的修改和擴充版本成為自由軟體。提出並使用Copyleft觀念的是GNU計畫,具體的發佈條款包含在GNU通用公共許可證、GNU寬通用公共許可證和GNU自由文檔許可證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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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Copyright)的概念是藉由賦予對著作的專有權利的方式提供作者從事創作之經濟動機, 但相對的此種賦予作者專有權利的方式同時也限制了他人任意使用創作物的自由。Copyleft則是自由軟體運動為了保護這種自由而發展的概念:它允許他人任意的修改散佈作品,惟其散佈及修改的行為和作法,亦限定以Copyleft的方式行之。
Copyleft作品是有版權的;但它們加入了法律上的分發條款,保障任何人都擁有對該作品及其衍生品的使用、修改和重新發佈的權力,惟前提是這些發佈條款不能被改變。
Copyleft不同於傳統的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因為公共領域的作品,任何使用者雖然都可以使用,但可以不回饋變成已用;而Copyleft作品的使用者若不按Copyleft的許可證要求保持同樣的授權條款,並將更改的版本回饋社群的話,就是違反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
Copyleft授權許可有時被認為具有「傳染性」,因為任何從Copyleft許可衍生出的作品也必須是遵守Copyleft許可的規定。「傳染性」雖然帶有貶義,但是這與病毒的傳染並不相同,因為病毒的傳染是通過不為用戶所知道的途徑傳播的;Copyleft則是公開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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