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是1954年至1975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军事统帅机关。
此前,即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国家最高军事统辖机关,由主席1人,副主席、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职权为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即行撤销。国防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国防委员会主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担任,其他成员根据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1954年的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国防委员会的职权。根据这部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即武装部队的统帅权属于国家主席。不过从实际运作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是军事参议机关,无决策权、军队统帅权、军事决策权。实际上,这部宪法通过的当天晚上,1954年9月20日夜,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设立并组成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政治局领导下的军事工作决策机关。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国防委员会被撤销。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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