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外交部,为主管中华民国外交及有关涉外事务之最高机构。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明确指出中华民国之外交政策方针之基本精神与原则,外交部据以做为争取并维护国家最高利益之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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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朝代历史上并未有正式专职外交事务的机构,秦朝时设有典客令,其专司少数民族事务, 西汉景帝将典客改称大行令,武帝时改称大鸿胪,掌理蛮夷事务,就现代角度而言即外交官,但是尚未有专门机构的设置,明朝时的礼部虽职掌接待外宾事务,但非专门单独的外交机构,直至清末因受到西方列强压迫而始正式成立专司对外关系事务的外交机构。
明朝
清朝
民国
中华民国外交部位于台北市中正区凯达格兰大道二号,邮递区号为100-48;亚东关系协会、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领事事务局和外交领事人员讲习所则另有办公处所。
部长
外交部组织法第十六条:“外交部得聘用曾任大使、公使、驻外代表或曾任本部参事、主任秘书、司处长四人至八人为顾问。”
外交部内部单位组织可分为地域司及事务司两大类,地域司依地域划分,负责掌理关于该区域国家之政治、通商、经济财政及文化、军事外交、本国侨民及关于辖区区域性组织等事项;事务司则负责部内行政及其他相关事务;另外还设有中部、南部及东部三个地方办事处及其他特别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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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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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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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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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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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1925年后历任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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