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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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之中葡北京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是指清政府葡萄牙1887年北京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已于1928年国民政府宣布期满。《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当中列明:“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此为澳门被葡萄牙占据的历史转捩点。

目录

沿革

澳门总督亚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后,葡萄牙已对澳门地区推行一系列殖民统治政策,并拒绝向清政府缴纳地租银。当时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门居住、进行贸易、通过澳门议事会和澳门总督对澳门进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互换文件,结果该条约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让葡萄牙正式占据澳门。虽然占据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机会正式占据中国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绪12年),葡萄牙与英国代表就鸦片缉私征税的合作与清政府谈判。

1887年(清光绪13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担任海关总税务司北爱尔兰人罗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与曾任澳门总督的葡萄牙代表罗沙(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长巴罗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举行会议,并草签了《中葡里斯本草约》。因《中葡里斯本草约》双方己“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于是在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奕匡和工部左侍郎孙毓汶为代表,与葡萄牙代表罗沙(Tomás de Sousa Rosa)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条约当中列明:“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不过,昔日该条约并没有划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两国互换文书后,条约正式生效。但由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受到中国官员与人民的反对,就划定界址的交涉一直没有议定,而其后清政府与葡萄牙国内所发生的政治变化,更中断了双方的就澳门界址问题的交涉。既然澳门界址是没有清楚划定,故此葡萄牙占领澳门地区是从开始已缺乏完整的条约所支持。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须按条约内规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条)。国民政府于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声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于1928年4月28日期满。其后在同年12月27日,国民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澳门的地位与界址问题没有被提及。但当时双方以秘密召会所达成的默契,《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并不废除《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只对其中条款作出修订,结果保留了有关澳门地位的条款。

条约内容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共54款,主要内容有:

  1. 中国坚准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身处无异;中国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
  2. 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
  3. 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
  4. 葡萄牙人可享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

参考来源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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