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注册为同性婚姻 |
| 国家(生效日期): |
| 挪威(2009年1月1日) |
| 南非(2006年12月1日) |
| 加拿大(2005年7月20日) |
| 西班牙(2005年7月3日) |
| 比利时(2003年1月30日) |
| 荷兰(2001年4月1日) |
| 国家部份地区(生效日期): |
| 美国加州(2008年6月16日) |
| 美国马萨诸塞州(2004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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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7月20日起,加拿大全国各省/区份全部承认同性婚姻合法。
在该日期之前,加拿大已有一些省/区份承认同性婚姻,它们的面积加起来超过加拿大领土的一半:
每个地区的同性婚姻都是由当地的省级或领土级政府把禁止同性婚姻判决为违反宪法而实现的。从此,很多男女同性恋伴侣开始可以获得这些省份的婚姻证书。
但是这些同性恋婚姻证书很大程度上是只具有中间阶段的法定资格。根据加拿大宪法,婚姻的定义是联邦政府的责任,而目前联邦政府仍没有通过一个法律以确定最近的法院判决。
一个联邦合法化同性婚姻的法案还没有最终出台,其中有一份草案在2003年7月17日公布,但是还没有递交到议会。因为这个话题的政治争议性,当前的Paul Martin政府正在咨询加拿大最高法院以判决只把婚姻限定给异性恋夫妇是否与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一致,或者是如果同性的公民结合是否可以是另外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但是最高法院估计只有到2004年底或2006年初才可以做出判决。
同性间的习惯法婚姻从1999年开始在加拿大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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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0日,安大略省上诉法院裁定加拿大现行法律关于婚姻的定义违反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平等权,因为它只把婚姻限定与异性恋者之间。这个决议使得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成为北美第一个认同同性婚姻的管辖区。因此,多伦多市宣布将开始讨论对世俗婚姻的许可证问题。第二天,安大略省首席检察官宣布他的政府将依照判决执行。[1]
于荷兰不同,一对同性恋夫妇要在那里取得许可证并不需要居住在安大略省或是加拿大居民(但是其中一者必须取得安大略省居民一年以上才可以离婚)。因此,有很多来此美国或其他国家的同性恋者来加拿大结婚(请看美国同性婚姻)。
在加拿大,关于婚姻的定义是联邦法案。2003年6月17日总理Jean Chrétien宣布政府将不会对这个判决提起上诉,相反,他的政府将引进对同性婚姻的立法,但是同时也保护教堂决定是否承认该婚姻的权利。Alberta, Ralph Klein德总理表示,他的省将使用 notwithstanding clause来防止同性婚姻在该省内通过。
在1999年,加拿大的同性恋夫妇在普通法中被赋予和异性恋夫妇一样的权利。但是在1999年的最高法院的判决后就停止给以他们通行公民婚姻。共同法关系不是婚姻。已婚的夫妇对彼此有额外的义务,例如当离婚的时候,财产是平分的。这在普通法中是不需要的。
安大略省(2002年7月12日)、魁北克省(2002年9月6日)以及英属哥伦比亚(2003年5月1日)的判决都要求联邦政府在未来两年内实现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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