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大会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 (正體)

中华民国

本条目所属系列:
中华民国政治及政府


Portal:政治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是依据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代表全国国民于中央行使“中华民国宪法”的机构,为中华民国五权宪政体制中的最高政权机关。2005年6月7日,国民大会通过立法院修宪案决议,将此中央机构自我废除,改变了中华民国宪法的架构。

目录

背景

“国民大会”原系孙中山提出。在中华民国宪法的设计中,孙中山认为,“政”是众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众人之事。照此,他将政府的功能分为政权治权。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而治权则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协助。其中,关于监督政府、领土主权及修改宪法等中央政权则是交由国民大会行使,并将国民大会的宪法层级置于五院之上。如此一来,人民透过选举国民大会的代表于中央机关行使政权,进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权,使得政权与治权之间达到平衡,人民权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历史

(以下描述缺乏引证, 客观性有争议. 特别是制宪过程的历史, 涉及国共争议, 出现不同版本, 须待未来历史学家客观科学地重新整理)

原定于1936年召开首次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但是被推迟,政府于1936年5月5日先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7年7月公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并开始国大代表选举。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在增选代表、政府改组、宪草修正完成后,召开制宪国大。

1946年6月,国共内战全面爆发。1946年10月11日,国民政府宣布于11月12日召开制宪国大,中国共产党退出参加。1946年11月15日召开大会,与会者基本上是1936年国大代表,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也被称为“制宪国民大会”。1947年11月21日至23日,全国同时举行国大代表选举。1948年3月29日5月1日正式召开行宪后第一届国民大会,选举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被称为“行宪国民大会”。

废除前的职权

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1947年南京),国民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总统、副总统。
二、罢免总统、副总统。
三、修改宪法。
四、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
关于创制复决两权,除前项第三、第四两款规定外,俟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

随后国民大会之职权作了多次修正。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一、依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
二、依增修条文第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复决立法院所提之领土变更案。
三、依增修条文第二条第十项之规定,议决立法院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

国民大会自2005年废除之后,上述职权已分别转至立法院、宪法法庭(司法院)或是交由公民投票复决。

国大集会

国民大会之集会原依宪法规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举行,另依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得召集临时会。然而,1949年国民政府迁台后,来自大陆的第一届国大代表因为无法重新选举而无限期延任,曾被讥为“万年国代”。

历次集会

第一届国民大会(1948—1991)计举行会议八次,另举行临时会二次。
第二届国民大会(1992—1995)计举行会议一次,另举行临时会四次。
第三届国民大会(1996—2000)共举行会议五次;
“任务型”国民大会(2005)共举行会议二次。

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2000年(民国八十九年)5月19日止。按照第六次修宪后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0年4月25日公布),国民大会组织变更如下:国民大会代表为三百人,在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或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于三个月内采比例代表制选出,国民大会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集会,集会以一个月为限,国民大会代表任期与集会期间相同,即俗称任务型国民大会。其职权为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及议决立法院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

历次修宪

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经由修宪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议决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同年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并且优于宪法而适用,使得南京宪法于公布后不久即无法真正落实。国民政府迁台后,宪法的适用性以及国民大会的职权逐渐受到质疑。于是在1991年确立了第一届国大代表的退职,并开始遴选新任国代以及调整宪法,其后历届国大于1991年、1992年、1994年、1997年、1999年与2000年共完成六次宪法增修。对于国家中央的行政体制以及宪法内容作了多次修正:

国民大会首次于1991年四月,在不修改宪法本文、不变更五权宪法架构原则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十条(今为11条)。
1991年确认两岸分治之事实,区隔台澎金马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并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1992年监察委员改由总统提名产生。
1994年通过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
1994年为“原住民”正名。
1997年通过精简台湾省政府的组织层级,称为冻省
1997年取消立法院之阁揆同意权,总统任命行政院院长不必经立法院同意。
1997年赋予立法院倒阁权与总统被动解散国会权。
1999年国代通过延任案,立法委员连任数月,而国代则延任两年,引来舆论哗然。后司法院宣布无效。
2000年更改立法院组织,以及未来将国民大会废除,朝向单一国会
國民大會秘書處(位於台灣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国民大会秘书处(位于台湾台北市中正区中华路)

任务型国代

随着台湾政治发展,选举总统的权限由国民大会下放至全体人民,国大亦不再常设,因需选举,任务完成随即解散。2004年8月,宪政史上首次立法院修宪院会,以198位出席立委全数赞成,三读通过“国会改革、公投入宪”宪法增修条文修正提案。依此次立法院通过的修宪提案,将废除国民大会,未来立法院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将交由公民投票复决。此修宪案须经过选出的国大代表复决通过,才正式生效。因此2005年5月选举的国大代表,是最后一届,被称为“任务型国大代表”。

2005年6月,任务型国大以249票赞成,48票反对,跨过修宪门槛的225票,复决通过了宪法增修条文修宪案共六个条文,包括国会改革案、公民复决、废除国民大会等三大议题。

第一条规定公投复决入宪、废除国民大会;
第十二条订定公民复决门槛;
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八条是配合废除国大后的职权移转;
第四条则是国会(立法院)改革条款。

国民大会废除后的宪法

国民大会废除之后,与国大职权相关的宪法则修正如下:

  • 宪法修改权利原本由国民大会议决,废国大后将交由公民投票表决。
  • 总统弹劾案原本由立法院向国民大会提出,废国大后改由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之。增订大法官审理弹劾案职权,并冻结监察院弹劾正、副总统规定。
  • 立法委员席次自第七届起由225席减为113席,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选举方式改采单一选区两票制,妇女保障名额不低于二分之一。
  • 中华民国领土范围原本由国民大会议决,废国大后将交由公民投票表决。领土变更案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始得变更。
  • 宪法修正程序改为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

相关连结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国民大会组织法

! __







Why are we here?
All text is available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This page is cache of Wikipedia.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