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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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大会是依据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代表全国国民于中央行使“中华民国宪法”的机构,为中华民国五权宪政体制中的最高政权机关。2005年6月7日,国民大会通过立法院修宪案决议,将此中央机构自我废除,改变了中华民国宪法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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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原系孙中山提出。在中华民国宪法的设计中,孙中山认为,“政”是众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众人之事。照此,他将政府的功能分为政权与治权。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而治权则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协助。其中,关于监督政府、领土主权及修改宪法等中央政权则是交由国民大会行使,并将国民大会的宪法层级置于五院之上。如此一来,人民透过选举国民大会的代表于中央机关行使政权,进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权,使得政权与治权之间达到平衡,人民权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以下描述缺乏引证, 客观性有争议. 特别是制宪过程的历史, 涉及国共争议, 出现不同版本, 须待未来历史学家客观科学地重新整理)
原定于1936年召开首次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但是被推迟,政府于1936年5月5日先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7年7月公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并开始国大代表选举。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在增选代表、政府改组、宪草修正完成后,召开制宪国大。
1946年6月,国共内战全面爆发。1946年10月11日,国民政府宣布于11月12日召开制宪国大,中国共产党退出参加。1946年11月15日召开大会,与会者基本上是1936年国大代表,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也被称为“制宪国民大会”。1947年11月21日至23日,全国同时举行国大代表选举。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正式召开行宪后第一届国民大会,选举中华民国总统和副总统,被称为“行宪国民大会”。
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1947年南京),国民大会之职权如下:
随后国民大会之职权作了多次修正。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国民大会自2005年废除之后,上述职权已分别转至立法院、宪法法庭(司法院)或是交由公民投票复决。
国民大会之集会原依宪法规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举行,另依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得召集临时会。然而,1949年国民政府迁台后,来自大陆的第一届国大代表因为无法重新选举而无限期延任,曾被讥为“万年国代”。
历次集会
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2000年(民国八十九年)5月19日止。按照第六次修宪后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0年4月25日公布),国民大会组织变更如下:国民大会代表为三百人,在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或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于三个月内采比例代表制选出,国民大会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集会,集会以一个月为限,国民大会代表任期与集会期间相同,即俗称任务型国民大会。其职权为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及议决立法院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
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经由修宪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议决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同年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并且优于宪法而适用,使得南京宪法于公布后不久即无法真正落实。国民政府迁台后,宪法的适用性以及国民大会的职权逐渐受到质疑。于是在1991年确立了第一届国大代表的退职,并开始遴选新任国代以及调整宪法,其后历届国大于1991年、1992年、1994年、1997年、1999年与2000年共完成六次宪法增修。对于国家中央的行政体制以及宪法内容作了多次修正:
随着台湾政治发展,选举总统的权限由国民大会下放至全体人民,国大亦不再常设,因需选举,任务完成随即解散。2004年8月,宪政史上首次立法院修宪院会,以198位出席立委全数赞成,三读通过“国会改革、公投入宪”宪法增修条文修正提案。依此次立法院通过的修宪提案,将废除国民大会,未来立法院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将交由公民投票复决。此修宪案须经过选出的国大代表复决通过,才正式生效。因此2005年5月选举的国大代表,是最后一届,被称为“任务型国大代表”。
2005年6月,任务型国大以249票赞成,48票反对,跨过修宪门槛的225票,复决通过了宪法增修条文修宪案共六个条文,包括国会改革案、公民复决、废除国民大会等三大议题。
国民大会废除之后,与国大职权相关的宪法则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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