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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也有人认为国籍是个人对国家的绝对服从。各国将国籍做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是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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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原则。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并非是按照个人意愿的一种方式,而通过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则是根据个人意愿或某种事实,并具备相关条件,才可取得它国国籍。
分为自愿和非自愿。
自愿退出国籍是指退出本国国籍或成为无国籍人。
强制退出国籍,就是在非自愿的状况下丧失国籍。
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国国籍或以上。
出生:有的国家根据出生地主义(属地主义),有的国家根据血统主义(属人主义),假如侨民所有的子女,一出生就会同时具有双重国籍,或者父母的国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儿童拥有双重国籍。
婚姻: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与外国女子结婚,外国女子自动获得本国国籍,而女子所属国的法律又规定:因与外国人结婚,并不丧失本国国籍。则该女子就获得了双重国籍。
理论上双重国籍人在国际上会得到不仅一个国家的保护,但根据国际实践,以及1930年海牙国籍法公约第五条规定: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应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关于个人身分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
在其国籍之一的国家内部,双重国籍人一般只被当该国公民对待。例如甲国要求公民服兵役,那么同时拥有甲、乙国籍的人在甲国境内不能因其乙国国籍而免服兵役。
无国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没有国籍,或者说不属于任何国家。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无论内陆国还是沿海国都有权在公海上悬挂表明船籍的旗帜,船在某个国家的港口,申请登记领取船籍证书,该国家就是这条船的船籍国,船的国籍保护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权利,受船籍国管辖和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和船舶必须有真正的联系,由于巴拿马对船舶国籍的审批并不十分严格,使得很多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悬挂巴拿马的“方便旗”(这样的船只又称为“权宜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一般在飞机的明显位置喷涂表明飞机所属国籍标志,国际电讯联盟分配给各国的国籍标志代号如:美国的代号为N,英国的为G,法国的为F,日本的为JA,而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为B。
中华民国的国籍法以“属人主义(血缘主义)为主”,“属地主义(出生地主义)为辅”。除了高阶公务人员及公职人员以外,“默许”国人拥有双重国籍。即中华民国国民加入外国国籍者, 不丧失中华民国国籍。由于此原因,所以会常常出现中华民国公民既持有中华民国护照,又持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外国之护照。但外籍人士加入中华民国国籍者,须先放弃原有国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护照条例》规定中华民国国民不得同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凡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者,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籍法在两地实施的解释,处理当地居民的国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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