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


暴力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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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是一种激烈而强制性的力量。通常是指个人或犯罪集团之间的殴斗以及凶杀。国家民族之间也往往会发生暴力事件。权力的形成也往往要诉诸暴力威胁,强制对方服从。

目录

最初原理

人类很早就为了生存,通过暴力手段从自然界掠取生活必需品。在社会发展跨越阶段,被压迫阶级通常采用暴力手段推翻统治阶级。被压迫阶级在长期的压迫下,在经济文化等发面处于劣势,但是人数多,所以暴力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利器,列宁说暴力是革命的火车头。

马克思主义观点

暴力往往要依赖于身体、技术、设备、武器等,工具的先进与否决定了暴力的效果。暴力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施行暴力者总是要将他人压制在物的状态或者彻底消灭。基本上,对于暴力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予鼓励,并且通常是禁止的,但是若能提出证据证明暴力手段的使用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则通常刑责会被减免。

如果一个国家对权力的行使依赖于暴力手段,往往使政权不能稳固,成为暴政。

国际法观点

国与国之间的战争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暴力行为,因此发动战争,在现代社会,是一种犯罪行为,违背国际法发动战争者会遭到国际的谴责与制裁,更甚者,其国家会遭到联合国派遣部队攻击,统治者会被送往国际法庭接受审判,除了在联合国的首肯下,为国际秩序所发动者除外。

犯罪学观点:服从命令的犯罪构成的特点

暴力,我们需要识别出创造了这种环境的三种社会进程:授权,惯例化和人性的丧失。授权,是由于环境非常确定以使得每个人都免除了做出个人道德选择责任的一个过程;惯例化,是由于行为是相当有组织的以至于没有提出道德问题的机会的一个过程;人性的丧失,是由于行为人对行为目标及其自身态度结构使得他们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从道德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他们二者的关系。[1]

  • 授权授权形成了一种新的形势,在这种形势下,权力的存在——直接或间接——扰乱了日常控制人们关系的道德原则。这一合法的权力明确的规定,含蓄的鼓励,默默地赞同或至少允许了暴力的存在。对这样的暴力行为的授权似乎使得暴力行为自动具有了正当性,并给了个人这样的感觉:其本人无需最终做出判断或选择。油漆是做出某种形同被明确的命令,一种与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相联系的新的道德观将占据上风。
  • 惯例化。一旦授权过程已经建立了一种被卷入的人们无需去考虑行动的意义,并不真正做出决定的情况,人们就处在一种新的心理和社会形势下了。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向前的压力是相当有力的。可能引起道德困窘的力量失去了原有的作用。[2]
  • 人性的丧失。如果授权过程逾越了标准的道德考虑,而惯例化过程减少了这种考虑出现的可能性。杀害同类的强烈抑制感通过被剥削受害者的地位而被减弱。受害者被剥夺了
  1. 身份,作为一个独立的,与众不同的人而存在,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并且有权力去过自己的生活。
  2. 在人们内部关系网中的伙伴关系,人们相互关心,并且尊重彼此的个性和权力。[3]

参考资料

  1. ^ 《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英)莫里森,译者:刘仁文,ISBN: 9787503649820,P193,2004-9-1,法律出版社
  2. ^ 《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英)莫里森,译者:刘仁文,ISBN: 9787503649820,P194,2004-9-1,法律出版社
  3. ^ 《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英)莫里森,译者:刘仁文,ISBN: 9787503649820,P195,2004-9-1,法律出版社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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