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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实行的一种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据潘志恒《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一文,中国宪法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1]
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把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据中国论文网《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一文,马克思恩格斯从未倡导过民主集中制原则;马克思充分肯定的巴黎公社实行的,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议行合一。该文认为,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不是同一概念;而列宁是在反对党内小组主义和战争背景下强调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涵盖宪法的全部内容,而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等宪法基本原则所决定。[2]
新华网2006年12月20日《制度反腐才是根本之道》一文指出:只有改革监督机制,使制度架构真正形成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有效遏制腐败。该文指出:近期陈良宇、何闽旭等大要案的暴发,使人们再一次意识到,制度设计缺漏,监督机制失灵,干部权力过大,约束惩治太弱,是腐败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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