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是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一个分支,如同科学哲学、政治哲学等领域一样,是一门对于社会现象或者学术领域的基础信念进行反思的学问。在不同的场合或者学术脉络之下,法律哲学(法哲学)又被称为「法理学」、「法理论」、甚至「基础法学」,不过这些名词的指涉原本不尽相同,但在许多时候他们都被用来代表法律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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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一词与「哲学」一样,都是在19世纪的日本学者翻译之下从西方文明进入汉字体系。而19世纪的东京帝国大学出现名为【法理学】的课程(该课程之前的名称为【法论】),其内容也相当于当时日本学界所称之法律哲学。当时担任【法理学】教席、时年二十五岁的穗积陈重曾于其《法理学大纲》一书中说明何以要用「法理学」代替「法律哲学」。穗积陈重认为「法律哲学」一词过于强调其形上学色彩,忽略了其研究法律根本原理之面目,故另创「法理学」一词代替。
从今日一般对哲学一词的认识,已不像十九世纪末的日本学界一般将其等同于形上学,所以从词源的考察上来说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两词意涵或有不同,但今日观之实则均同指西方哲学中的Legal Philosophy / Philosophy in Law。所以法理学和法律哲学两者在今天而言并无不同。
至于基础法学一词并非是一个精确的学术用语,法学之基础是否相当于基础法学通常所包含的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社会学等等,可能会引起争论。
基础法学的内容通常指的是法学和其他学术领域的交错,或者以其他学术领域之成果和方法对法学或者法律进行反省和探索,一般来说基础法学比法律哲学所包含的范围来得广,我们可以将台湾法理学学会章程所指的法理学清单整理如下。
法理学所含盖的范围有:
一、法律哲学和法理论。子项目可大致分为(仅为列举):
二、法律之各种社会或自然科学研究,如:
三、其他与法律有关之基础理论研究者。
不过这个法理学的内容涵盖毋宁比较适合「基础法学」,或者我们以法律学者定义时常采用的广义狭义分类,这是一种「广义的法理学」,而「狭义的法理学」指的仍是法律哲学,也就是上述分类的第一款。
从政治哲学到法律哲学,从哲学家的法律哲学到法律人的法律哲学,从法哲学(法理学)到法理论。
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学会(IVR)为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世界性学术组织。一九○九年创立于德国,原名为国际法哲学与经济哲学学会,后改为现名。
目前全球有四十六个分会,学会成员以各大学的法学、社会学、哲学教授为主。自一九七七年起IVR每二年举办一次世界性的学术会议,主办学术期刊Archiv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ophie(ARSP),并编写网络法哲学百科全书。
多位重要的法哲学家皆为IVR荣誉会长,如Aulis Aarnio(芬兰)、Junichi Aomi(日本)、Norberto Bobbio†(意大利)、Arthur Kaufmann†(德国)、Hermann Klenner(德国)、Enrico Pattario(意大利)、Miguel Reale†(巴西)、Carl Wellman(美国)、Arthur F. Utz†(瑞士)。
现任会长原为瑞典法哲学家Aleksander Peczenik,在其过世后由波兰的Marek Zirk-Sadowski出任代理主席。现任德国分会之会长为Winfried Brug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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