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


法律哲学 (正體)

法律哲学哲学法律领域中的一个分支,如同科学哲学政治哲学等领域一样,是一门对于社会现象或者学术领域的基础信念进行反思的学问。在不同的场合或者学术脉络之下,法律哲学(法哲学)又被称为「法理学」、「法理论」、甚至「基础法学」,不过这些名词的指涉原本不尽相同,但在许多时候他们都被用来代表法律哲学。

目录

由来

法律哲学与法理学

「法律哲学」一词与「哲学」一样,都是在19世纪日本学者翻译之下从西方文明进入汉字体系。而19世纪的东京帝国大学出现名为【法理学】的课程(该课程之前的名称为【法论】),其内容也相当于当时日本学界所称之法律哲学。当时担任【法理学】教席、时年二十五岁的穗积陈重曾于其《法理学大纲》一书中说明何以要用「法理学」代替「法律哲学」。穗积陈重认为「法律哲学」一词过于强调其形上学色彩,忽略了其研究法律根本原理之面目,故另创「法理学」一词代替。

从今日一般对哲学一词的认识,已不像十九世纪末的日本学界一般将其等同于形上学,所以从词源的考察上来说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两词意涵或有不同,但今日观之实则均同指西方哲学中的Legal Philosophy / Philosophy in Law。所以法理学和法律哲学两者在今天而言并无不同。

法理学与基础法学

至于基础法学一词并非是一个精确的学术用语,法学之基础是否相当于基础法学通常所包含的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社会学等等,可能会引起争论。

基础法学的内容通常指的是法学和其他学术领域的交错,或者以其他学术领域之成果和方法对法学或者法律进行反省和探索,一般来说基础法学比法律哲学所包含的范围来得广,我们可以将台湾法理学学会章程所指的法理学清单整理如下。

法理学所含盖的范围有:

一、法律哲学和法理论。子项目可大致分为(仅为列举):

  • 法认识论、法学方法论与法律及规范逻辑。
  • 伦理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实践哲学等之研究与法律、制度或正义等问题相关者。
  • 法律思想史。

二、法律之各种社会或自然科学研究,如:

  • 法律社会学
  • 法律人类学
  • 法律心理学
  • 法律与经济分析
  • 比较法学
  • 法律文化研究
  • 法律性别研究
  • 法控制学
  • 法资讯学等。

三、其他与法律有关之基础理论研究者。

不过这个法理学的内容涵盖毋宁比较适合「基础法学」,或者我们以法律学者定义时常采用的广义狭义分类,这是一种「广义的法理学」,而「狭义的法理学」指的仍是法律哲学,也就是上述分类的第一款。

发展

从政治哲学到法律哲学,从哲学家的法律哲学到法律人的法律哲学,从法哲学(法理学)到法理论。

当代法律哲学的重要问题

  • 什么是法律?
法律哲学简单说来是对法律所进行的哲学反思和探讨,所以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法律哲学问题就是: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最直接也最素朴的答案就是,被订定在法典之中的法条就是法律。但是法律所指涉的其实并不仅止于法条文字,其所包含的是复杂的制度运作与社会现象,所以「法律是什么」才会成为一个看似简单,实又极为多元复杂的法律哲学问题。
因为法律牵涉到人类社会中的群体活动,所以法律(Law)不像是科学中的定律(Scientific Laws),定律是否成立,只要观察其是否符合自然现象即可(不过科学定律可能也还是受到其他学术成果所规范,如数学,一个有趣的问题是:数学是自然现象吗?)。我们知道中华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骑车未戴安全帽需依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驾驶人新台币五百元罚锾。但其实台湾在台北县市以外的地区我们还是很容易看到不戴安全帽的民众,甚至警察也不一定很积极的取缔违反这项规定的民众,不管从民众(被规范者)的观点,或是从警察(执行规范者)的观点,如果我们以自然科学定律的标准来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似乎在台湾的许多地方都没有用,那么我们能不能就像对待不符合自然现象的科学定律一样淘汰这条法律呢?
科学定律(Scientific Laws)和人类社会的法律(Laws)的不同之处在于,科学定律在于描述、解释甚至预测自然现象,人类社会的法律其主要功能并非在于解释和描述社会现象(虽然我们的确可以透过法律来描述、解释和预测政府执法机关和人民的行为),法律的功能在于规范人类的行为,所以我们并不单纯从其是否符合社会现象来判断其是否成立。这边我们可以导入“法律效力”的观念,法律效力的有无(法律有效或者无效)并非以是否和事实相符来做判断。但如此一来我们要以什么作为法律效力的判准呢?这个问题已碰触到了「法律是什么」的核心,正义、道德、效率、政治、权威、种种不同的标准型塑出不同的法概念,也诉说着不同风貌的法哲学。这一点可说是思考法律一个很好的起点,也显示出法律和其他领域“律则”(尤其是科学定律)的不同。
  • 为什么要守法?
  • 什么是正义?

重要的当代法律哲学家及其思想

重要的法哲学流派

重要的法哲学家

学术组织

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学会(IVR)为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世界性学术组织。一九○九年创立于德国,原名为国际法哲学与经济哲学学会,后改为现名。

目前全球有四十六个分会,学会成员以各大学的法学、社会学、哲学教授为主。自一九七七年起IVR每二年举办一次世界性的学术会议,主办学术期刊Archiv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ophie(ARSP),并编写网络法哲学百科全书。

多位重要的法哲学家皆为IVR荣誉会长,如Aulis Aarnio(芬兰)、Junichi Aomi(日本)、Norberto Bobbio†(意大利)、Arthur Kaufmann†(德国)、Hermann Klenner(德国)、Enrico Pattario(意大利)、Miguel Reale†(巴西)、Carl Wellman(美国)、Arthur F. Utz†(瑞士)。

现任会长原为瑞典法哲学家Aleksander Peczenik,在其过世后由波兰的Marek Zirk-Sadowski出任代理主席。现任德国分会之会长为Winfried Brugger

学术活动

主题:廿一世界的法律与法律文化—多元与统一。
主题:新世纪东亚的民主、人权与多元法律文化。

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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