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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是一个病理学的分支,是一门专门调查人的死因的医学。名词来自于中国甲午战争失败,深知西方的强盛在于制度所以引进西方司法制度、西方医学制度及西方教育制度,法庭上需用到西方医学来判断,最早在民报发刊辞出现称为法庭医学,简称法医学。
《洗冤集录》开头曰:“事莫大于人命,罪大莫于死刑,杀人者抵法故无恕,施刑失当心则难安,故成指定狱全凭死伤检验。倘检验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杀两命数命,仇报相循惨何底止。”故法医最重要的工作便是提供医学上的证据,协助检察官、办案者找出司法案件的真相,还原事实,保障死伤者的人权。和一般医学相比,一般医师所要帮助的对象是病人,那么法医所要帮助的便是死人了。为了提供最客观正确的事实,因此法医学必须运用各学门的相关知识来帮助办案。
各相关学门的应用可举例如下:在犯罪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就需要使用法医精神病学,以判定犯罪者在犯罪当时是否有可供谴责之犯意,以厘清责任归属的问题。在大规模灾难(如空难、海啸等等)的现场,尸体数量众多,导致难以进行人身的辨识,此时若利用法医牙科学的技巧,利用齿模来作比对鉴定,便可节省许多辨识的时间。其他如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物学、法医血清学等学门,在刑事案件的应用更为广泛,不再赘述。
使用指纹来做人身辨识的办案手法,最早出现在7世纪的中国唐朝。其后,南宋宋慈所著《洗冤集录》则为世界上最早一本纪录使用医学方法来侦查犯罪事实的书籍。其后有柯南·道尔所著之福尔摩斯系列大量使用了法医办案的逻辑,另外如电视系列剧《CSI》及《洗冤录》等均为世人获取对法医印象的重要来源。现代法医学分为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基础法医学着重于原理的研究,应用法医学则是运用基础法医学的研究成果,来解决法律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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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法医定位并不相同,视法规不同而可大略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海洋法系两大群。一般说来在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法、日)中,法医的角色仅在于确定死因是否有隐藏之背后犯罪事实,若确定有犯罪事实之后才会进行解剖。海洋法系的国家(如英、美)对于解剖之认定则较为松散,只要发现死者之死因非自然死,即可进行解剖,因此在英美两国之尸体解剖率较诸欧陆法系国家高出许多。
在法医的养成方面,英美法系多以病理科医师从事之,因法医学在英美两国之定义几乎等同于法医病理学;而欧陆法系之国家则有较为完善之法医专科医师之训练制度。
西元前500年至10世纪间,中国先秦时期之《礼记.月令.孟秋之月》及《吕氏春秋·孟秋纪冰》 二篇文章便记载他杀、杀婴、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又有记载“是月也,月令……命理瞻伤、察创、视析、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故损伤检验是在中国先秦时期时代由礼官进行。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发现的竹简中,《封诊式》记载外伤性流产、痳疯、他杀和缢死的鉴定案例。也有血迹、足迹、手迹、膝迹和工具痕迹等现场鉴证的例子。战国末期尚有令史一职,从事尸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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