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和案


苏建和案 (正體)

苏建和案,又称三死囚案,是1990年代台湾苏建和、刘秉郎及庄林勳三人被以「结夥强盗、强奸、杀人」等罪名宣判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三人在2003年1月13日曾一度被台湾高等法院由死刑改判无罪,但在2007年6月29日台湾高等法院又改判死刑。[1],并在2007年11月1日最高法院发回高等法院更审。最高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撤销6月29日死刑判决!

本案就已知证据表明为"有瑕疵的办案"可能性很高。部分承办人员因办案方法可能涉及刑求而遭检察官侦查,但后获不起诉处分。这个案件促使许多人重视台湾刑事诉讼法制及警察制度的改善。另外,本案也堪称台湾司法史上最受瞩目及最具争议性的案件之一,历经多任法务部长均未批准死刑执行令,是首件由检察总长提起三次非常上诉及死刑判决再审后改判无罪,但经上诉发回又改判死刑的刑事案件,也是首件判处死刑后未收押被告的案件。

不过另一方面,除了被害人家属及相关法检单位外,台湾各界仍有人认定被告具有犯罪事实、并认为现今媒体报导普遍偏向被告。他们不但遗憾该案法律程序繁复延宕,也认为迟迟未将三名被告交付执行死刑的案情发展过程,对被害人家属相当不公平。[2]

目录

案件经过

案发

  • 1991年民国80年
    • 3月24日台北县汐止镇(今汐止市)发生吴铭汉、叶盈兰夫妇命案。检察官崔纪镇勘验笔录上记载证物为厨房菜刀及菜刀上的毛发,以及血指纹三枚、浴室中毛发数根。过去很多报导指出,受害夫妇的儿子吴东谚(当时6岁)因为目击父母遇害后的惨状,所以才会全身瘫痪、卧病在床,这是错误的报导。案发当时的状况是,吴东谚和他姊姊看到血从房间门缝流出来,马上通知他们的伯母来处理,伯母也马上将小孩带开并且通知警察到现场。
命案肇生后,被害人家属;吴铭汉之子吴东谚罹患肌肉萎缩症,2000年后甚至只能靠呼吸器生存。台湾舆论普遍认为吴东谚其病情是因为亲眼目睹吴铭汉、叶盈兰夫妇遇害现场惊吓过度,才罹患该症状:[3]可是根据现代医学,几乎所有的肌肉萎缩症,都是因为基因缺陷造成的。这个普遍认为是不太合理的

侦查阶段

    • 8月13日
      • 23时40分,因命案现场的薪水袋上血指纹,查出为海军陆战队现役军人王文孝。王文孝于军中被捕,并接受军事检察官第一次讯问,王文孝表示因积欠电玩赌债而犯下此案,且供称为他一人所为。
    • 8月14日
      • 10时30分,专案小组借提王文孝。
      • 14时30分,检察官崔纪镇讯问王文孝并作成笔录;此为检方对王文孝所做之第一份笔录
      • 16时,犯罪现场模拟,王文孝仍称仅一人犯案,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79刀仅为一人所为,于是开始讯问共犯问题。而现场模拟之录影带警方最后以「洗掉」为由一直未提出。
      • 23时30分,警方对王文孝作第一次警讯笔录,王文孝首度承认有其他共犯:谢广惠王文忠黑点黑仔四人。
    • 8月15日
      • 4时30分,第二次警讯笔录中,王文孝排除谢广惠,但供出长脚涉案及王文忠服役地址。此笔录被警方改为第一次笔录。
      • 5时,纪录中显示苏建和于此时接受警方讯问,未承认犯行,但苏建和是于8月15日中午饭后才被捕。
      • 12时30分,王文忠于高雄被捕,被警方押送北上途中供出苏建和等人姓名。同一时间,苏建和于家中被捕。
      • 23时,刘秉郎庄林勳于家中被捕。汐止分局警员故意不告知可选任辩护人之权利,涉嫌妨害被告请求律师协助。王文孝还押军事检察署。到此时为止,王文孝在军、检、警方手中共达48小时,其中在警方控制下达33小时,违反24小时内移送法院审问之中华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
    • 8月16日
      • 3时10分,警方以「临检」名义,未具搜索票非法进入庄林勳住宅,搜索庄林勳被刑求所供出的开山刀。虽未寻获开山刀,但胁迫庄林勳之弟庄国勳同意,破坏庄的卧房衣橱抽屉内层夹板,于夹缝数百枚硬币中任取24元硬币并指为赃款。后经检验,硬币并无任何血迹反应。
检察官曾于事后再度撬开找到24元硬币的另一角落夹板,发现里面仍有硬币,且因此款项为警方非法搜索取得,依法不得作为定罪之证据。
      • 4时-9时,刘、庄二人分别接受二次警讯。记录中显示苏建和仅于8.15凌晨5时接受警讯,但未承认犯行。。
      • 14时,崔纪镇检察官下令收押苏、刘、庄三人于台北士林看守所。三人在初见崔纪镇检察官时,即告知被警方刑求而在不实自白上签名,但检察官未予调查。其后法院也只传讯刑警,而未针对被告刑求一事进一步调查。
  • 1992年民国81年
    • 1月11日,王文孝受军法判决死刑定谳,执行枪决。枪决前,仍表示苏建和等人确实涉案。[2]

诉讼程序

  • 1993年民国82年
    • 1月14日,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刘秉郎、庄林勳、苏建和各两个死刑。(81年度上重诉字第10号刑事判决)
    • 4月29日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82年度台上字第2066号刑事判决)
  • 1994年民国83年
    • 3月16日,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刘秉郎、庄林勳、苏建和各一个死刑。(8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6号刑事判决)
    • 7月7日 ,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83年度台上字第3772号刑事判决)
    • 10月26日,台湾高等法院第二次更审判决刘秉郎、庄林勳、苏建和各两个死刑。(8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7号刑事判决)
  • 1995年民国84年
    • 2月9日 ,最高法院驳回被告上诉,本案判决定谳,苏建和等三人各被判处两个死刑,褫夺公权终身(84年度台上字第458号刑事判决)。
    • 2月20日检察总长陈涵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一次非常上诉。(84年度非字第0051号)
    • 2月23日,苏建和等三人写下遗书。
    • 2月24日监察院针对本案展开调查。
    • 3月2日 ,最高法院驳回第一次非常上诉。(84年度台非字第78号判决)
    • 3月16日,检察总长陈涵为本案提第二次非常上诉。(84年度非字第0072号)
    • 3月30日,最高法院将本案声请再审之抗告驳回。
    • 4月12日,最高法院驳回陈涵为本案所提起的第2次非常上诉。(84年度台非字第113号判决)
    • 4月14日,王文忠向监察委员张德铭作证,说明当初汐止分局警方刑求他们,并将三人硬指为命案之共同正犯。
    • 4月20日,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勳透过辩护律师控告汐止分局刑事组长陈伟廷、刑警李秉儒、张中政、严戊坤涉嫌非法拘提、搜索、伪造变造证据使 公务员登载不实、渎职及以电击棒电击其下体、以打火机烧其下巴之刑求
    • 5月19日,检察总长陈涵正式通知辩护律师不再为苏建和等三人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诉。
    • 5月28日法务部将本案发交最高法院检察署再研究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诉。
    • 6月5日 ,苏建和等控告汐止分局刑警一案,在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检察署开侦查庭,庄国勳出面以证人身份说明警察到其家中非法搜索,拿走24元硬币之经过。王文忠则出面作证目睹苏建和、庄林勳遭刑求的情形。承办检察官会同辩护律师前往庄林勳家中了解24元硬币蒐证过程,发现床板下仍有残余硬币。
    • 6月14日,监察委员张德铭提出本案调查报告,认定台湾高等法院、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与台北县警察局汐止分局于审理、调查本案时涉及多项缺失,并将函请法务部转请最高法院检察署提起非常上诉及声请再审以资救济;汐止分局涉嫌违法一案并函法务部转最高法院检察署并案处理。
    • 7月6日 ,检察总长陈涵为本案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诉,指出审判过程部分证据应调查而未调查,取舍证据有违证据法则,且汐止分局有违法羁押之问题。(84年度非字第0234号)
    • 7月8日 ,吴铭汉夫妇家属吁各界,不应遗忘被害人所受伤害与含冤,而一再声援凶手。
    • 7月10日,资深法医杨日松指吴铭汉夫妇死亡验断书只载明锐器创伤,并无从辨别刀伤数。
    • 7月12日监察院提案纠正法务部警政署对苏建和等遭刑求案,未尽监督与保障人权之责。
    • 8月15日,苏建和等控告汐止分局刑警一案,经士林地检署不起诉侦结,苏之辩护律师苏友辰,以该不起诉处分有理由不备及矛盾违法之处而提起再诉。
    • 8月17日,最高法院驳回检察总长陈涵所提起的第三次非常上诉。(84年度台非字第298号判决)
    • 8月22日,辩方律师苏友辰声请再审。
    • 9月11日,辩方律师声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要求解释惩治盗匪条例及刑法唯一死刑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保障人民生存权,并要求言词辩论。
    • 9月18日,三死刑犯家属将全案资料集结成书,出版《1995年闰八月台湾司法──吴铭汉夫妇命案及三个死罪冤狱》。
    • 12月30日,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之声请。(84年度声再字第565号裁定)
  • 1996年民国85年
    • 1月9日 ,辩方律师苏友辰针对驳回再审及停止执行刑罚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 2月14日,最高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高等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59号裁定)
    • 3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举行苏建和案说明会。
    • 4月9日 ,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之声请。(85年度声再字更(一)第2号裁定)
    • 4月18日,辩方律师苏友辰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 6月7日 ,最高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之抗告,裁定确定。[85年度台抗字第194号裁定]
    • 6月18日,最高法院公布苏建和案研讨结论,试图对正在研究提出第四次非常上诉的检方施压。
    • 9月16日,监察院二度函催司法院调查台湾高等法院针对本案召开公开说明会一事。
    • 9月18日,本案唯一活口见证王文忠,正式出面指控警方刑求,指出命案确系其兄王文孝一人所为,苏建和三人跟他都是在刑求下为不实的自白。
    • 11月15日,监察院函催司法院,一个月内回复有关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对未确定判决的苏建和案,举行公开说明会事之调查回复,否则将依法弹劾相关人员。
  • 1998年民国87年
    • 8月7日 ,辩方律师声请再审。
    • 8月20日,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之声请。(87年度声再字第544号裁定)
    • 8月28日,辩护律师苏友辰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 10月立法院休会,已付委(司法委员会)之赦免法草案因总统府态度不明,未及二读。
  • 1999年民国88年
    • 9月23日,最高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高等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45号裁定)
  • 2000年民国89年
    • 5月12日,本案民事庭开庭。
    • 5月19日,因发现新证据,台湾高等法院裁定准予本案再审之声请,并停止被告刑罚之执行。(88年度声再更(一)字第13号)
    • 5月23日,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针对再审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 10月29日,苏建和父亲苏春长因癌症病逝于台大医院
  • 2003年
    • 1月13日,台湾高等法院叶腾瑞、江国华、黄国忠三位法官作出判决,被告三人无罪释放。被害人家属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 2006年
    • 7月7日 ,因检察官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撤销无罪判决,于台湾高等法院再度开审。
  • 2007年
    • 5月4日 ,旅美鑑识专家李昌钰以证人身分返台作证,推翻过去法医的认定,并提出18项新发现。
    • 6月29日 ,建和三死囚案,台湾高等法院再更审于29日宣判,结果出现大逆转,合议庭裁定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勳等三人有罪,改判死刑以及终身褫夺公权,全案三审定谳。
    • 7月2日,苏建和等三人在律师陪同下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对苏建和等三人的羁押声请。
    • 11月1日,苏建和三死囚案,最高法院发回高等法院更审。最高法院指出,原审对于军方寻获凶器菜刀,未做刀纹鑑定,这部分调查未尽;另外,高院审理时,更易后法官不知当事人等先前攻击、防御内容,即行辩论并命辩论终结,迳行判决,这部分难为适法。

本案疑点

本案件历次的有罪判决,除模糊物证外,主要是以被告自白作为认定犯罪的主要依据,但本案件的自白取得过程涉及刑求指控,依照自白法则、不合法取得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即使涉及刑求的承办人员未获起诉追究,但在许多刑事学者(如蔡墩铭、李茂生等)的报告中,办案人员的办案过程以及历次有罪判决均遭到严重的质疑与批评。

除了很可能刑求遭到质疑外,除了一度判决无罪的判决外,所有的判决所遭到的批判还包括,都是以「有罪推定」判这三个人有罪、明显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也有意见指出,判决书文章虽然漂亮、但逻辑有明显错误;而就算以有罪推定、他们也应无罪。而知名鑑识专家李昌钰也以相似的说法推翻过去法医的认定[4]

人权团体对被告之声援

因为有其疑点,台湾部分人权及其他团体自1995年起,于被告审讯过程多次加以声援。

判决书

  • 判决所宣称之经过:
于民国八十年三月廿四日凌晨三时左右,王文孝因缺钱向友人庄林勳、刘秉郎、苏建和及其弟王文忠提议行窃,并选定王文忠同一栋公寓同楼层对门邻居吴铭汉、叶盈兰夫妇之住宅为行窃对象经四人同意,由王文忠在门外把风,其余四人侵入屋内行窃,由王文孝提供所有开山刀、水果刀及伸缩式警棍各一支,分别交予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勳三人,备供吓阻及脱免逮捕之用,王文孝并于潜入该宅之后,于厨房取得菜刀一把。四人进入屋内之后(侵入住宅部分未告诉),随即在客厅内神明桌橱柜搜寻财物,毫无所获。遂潜入吴氏夫妇二人卧房继续搜索,惊醒吴氏夫妇。四人即变更窃盗犯意,由王、苏分持菜刀、开山刀押住吴男,刘、庄二人分持水果刀、伸缩式警棍押住叶女,使两夫妇不能抗拒后,先由刘秉郎继续搜寻财物,嗣后王文孝亦加入搜寻。接着四人见叶女颇具姿色,乃起意轮奸叶女,由王文孝开始,再依序由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勳予以奸淫。吴铭汉见状出声喊叫,王文孝复以伤害故意,持菜刀砍伤吴男的头部一处,吴男不敢再叫。叶女被奸淫时,因痛苦而喊叫,王文孝复以伤害故意,持菜刀砍伤叶女头部一处,叶女亦不敢再叫(伤害部分未告诉)。四人轮奸叶女完毕,搜得现款6400余元(纸币6,000元,硬币400余元),金戒指四只及女用皮包一只,内有钥匙一串。恐吴氏夫妇事后报警追究,共同起意杀人灭口。四人轮流以所持刀械,先砍叶女头、胸、背及四肢共四十一刀,致叶女失血当场死亡,再基于概括犯意,砍吴铭汉头、胸、背及四肢三十六刀,致吴铭汉亦因失血当场死亡。四人在吴宅洗净身体后离去,取得财物由王文孝分得二千元、女用皮包及金戒指四只,余款由其他四人平分。(摘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58号判决理由书)

历审判决及承办人员

日期 内容 司法机关 案件字号 承办人员 侦审结果
1 1991年10月4日 起诉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检察署 80年侦字第6431号 崔纪镇
2 1992年2月18日 第一审判决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 80年重诉字第23号 王治民、李锦樑、汤美玉 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勳各被判处两个死刑,并褫夺公权终身。
3 1993年1月14日 第二审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 81年上重诉字第10号 陈国樑、张连财、林乡诚 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勳各被判处两个死刑,并褫夺公权终身。
4 1993年4月29日 第三审判决 最高法院 82年台上字第2066号 蔡诗文、张信雄、柯庆贤、陈炳煌、黄清江 撤销原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5 1994年3月16日 更一审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 82年上重更(一)字第16号 黄金富、游明仁、陈贻男 撤销原判决,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勳各被判处一个死刑,并均褫夺公权终身。
6 1994年7月7日 上诉判决 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3772号 蔡诗文、张信雄、庄登照、杨文翰、池启明 撤销原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7 1994年10月26日 更审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 83年上重更(二)字第37号 李相助、张连财、龚永昆 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勳各被判处两个死刑,并均褫夺公权终身。
8 1995年2月9日 上诉判决 最高法院 84年台上字第458号 黄剑青、王景山、林增福、黄一鑫、邵燕玲 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勳各被判处两个死刑,并均褫夺公权终身。
9 1995年2月13日 非常上诉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 84年非字第0051号 陈涵
10 1995年3月2日 非常上诉判决 最高法院 84年台非字第78号 蔡诗文、庄登照、丁锦清、郑三源、蔡清游 非常上诉驳回。
11 1995年3月11日 非常上诉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 84年非字第0072号 陈涵
12 1995年4月12日 非常上诉判决 最高法院 84年台非字第113号 庄来成、柯庆贤、王德云、谢俊雄、林永茂 非常上诉驳回。
13 1995年7月5日 非常上诉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 84年非字第0234号 陈涵
14 1995年8月17日 非常上诉判决 最高法院 84年台非字第298号 董明霈、纪俊干、黄聪明、杨商江、洪明辉 非常上诉驳回。
15 2003年1月13日 再审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 89年再字第4号 叶腾瑞、黄国忠、江国华 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勳均无罪。
16 2003年8月19日 上诉判决 最高法院 92年台上字第4387号判决 吴昆仁、陈世雄、惠光霞、郭毓洲、吕丹玉 原判决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17 2007年6月29日 更审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 92年瞩再更(一)字第1号 官有明、陈世宗、蔡聪明 原判决撤销。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勳各被判处死刑,并均褫夺公权终身。
18 2007年11月1日 上诉判决 最高法院 96年台上字第5856号判决 陈世雄、魏新和、吴信铭、徐文亮、徐昌锦 原判决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相关处分

承办此案的警察司法人员中,有许多人犯了明显而且严重的错误、严重到是犯罪行为,但他们都没有受到任何处分。许多人认为,这三个人到现在还没有被无罪释放的原因在于司法系统不认错。但也有意见表示,就算这三个人真的有犯案,当初承办的警察、司法人员中有一些人还是应该被起诉判刑。

其他疑似冤狱

卢正、江国庆:都已经被处死刑,但许多证据都指向他们根本没有犯案。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相关书籍、文章、影片

  • 《岛国杀人纪事》,蔡崇隆,2000年,公共电视纪录片。
  • 《无彩青春-苏建和案十四年》,张娟芬,2004年,商周出版,ISBN 986-124-216-3
  • 《走向黎明—救援生命的心声和寄语》,台湾人权促进会。
  • 〈从苏建和案看台湾司法的缺失〉,苏友辰,律师杂志,民国86年1月
  • 〈我看「苏建和」案〉,陈振淦,人本教育札记,民国86年3月
  • 〈苏建和专案──他们仍等着回家〉,叶怜惠,人本教育札记,民国87年3月
  • 〈苏建和案辩护律师苏友辰诉说九年心路历程〉,黄兆徽,新新闻周刊,民国89年6月
  • 〈一位坚毅的父亲──访苏建和父亲苏春长〉,万蓓琳,人本教育札记,民国89年11月
  • 〈但凭符号也可以杀人吗──「苏建和案再审」法庭观察团笔记No.1〉,亮轩,人本教育札记,民国90年1月
  • 〈遗忘与记忆的角力──「苏建和案再审」法庭观察团笔记No.2〉,顾玉珍,人本教育札记,民国90年2月
  • 〈谁的「程序」?谁的「正当法律」?──「苏建和案再审」法庭观察团笔记 -4-〉,林佳范,人本教育札记,民国90年3月
  • 〈救援苏案:也许「苏建和案再审」法庭观察团笔记No.4〉,叶启祥,人本教育札记,民国90年4月
  • 〈苏建和案与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顾立雄,司法改革杂志,民国92年2月
  • 〈「从苏案再审宣判谈司法改革未来方向」座谈会──死刑与无罪之间 司法改革路迢遥?〉,司法改革杂志,民国92年2月

外部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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