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主导是香港政治用语,指香港政治架构中行政部门(香港政府)主导政治议题和立法的情况,是香港独有的政治架构。在香港主权移交前,与大部份英国殖民地一样,香港总督兼任立法部门(立法局)主席,对所有议案、法案有最终否决权。主权移交后,政治体制基本上是三权分立,行政长官不再兼任立法部门主席,但被刻意设计成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香港立法会)的制衡力较大;例子包括:
这使得立法部门失去创议权,订立法律主要由政府主导。即使议员提出的法案最后通过了,行政长官仍有很大的否决权,甚至能解散立法会(一届任期最多解散一次)。这些限制大部分民主地区是没有的,亦是造成主权移交后“立法会有票无权、政府有权无票”的主因。
至于司法部门则相对较为独立,故香港市民经常以司法覆核挑战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行为。
虽然《香港基本法》从未提到“行政主导”四字,但中国大陆政府、学者经常以此形容香港的政治体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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