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区划指国家对辖境进行的行政分区。各国的行政区划,由于国情不同,名称和分级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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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划自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之后,从宪法角度,地方分为三个层次即
中国大陆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区设政府。据此,“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直辖市的基本行政区划制度。事实上,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中国大陆实际上各省、自治区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民国初期,承袭清朝区划制度,省、道、府、县四级制,中期开始实行省、县二级制,省县之间存一名为行政督察区的准行政区,据此最多为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直至1970年代,和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体制基本一样,但部分省会和工业中心等“较大的市”出现“市管县”,这时全国以“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省、较大城市、县、乡并存的“四级行政区划制度”;1975年随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至此从根本上作为准行政区的地区演变为行政区,省县之间出现地级行政区,省、自治区全部演变为四级即省、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四个层次。随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地区”改制为“市”,出现地级市,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至此由之前的地管市、地管县演变为“市管市”、“市管县”;到2005年,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中国大陆地区三级和四级并存。第一种类型为省级、县级和乡级;第二种类型为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另外特别行政区存二级。
台湾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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