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命令是政府行政部门中,上级发出指示下属行为的命令,名称或有不同。在中国传统中通常称为“令”、“政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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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行政长官有权发布行政命令,但这个行政命令的权力为何并无详细说明。在2005年香港有关“秘密监察”的诉讼中,由于《电讯条例》被法庭裁定违反香港基本法中保护市民有秘密通讯自由的条文,行政长官曾荫权于是发出指示执法部门截取通讯的行政命令,被普遍批评为要以行政命令当作法律,是越权的行为。其命令其后亦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为违反《香港基本法》,需要撤消,并裁定法律不能以行政命令代替[1]。
中华民国法律分为宪法、法律和命令三个层级,以《中华民国宪法》为基础,所有规范皆不可违背在其上位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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