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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规范有关行政之组织、职权、任务、程序以及国家暨其他行政主体与人民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之法规例外情形亦包括人民相互间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法法规。
主内容可分为三大类:行政组织法(与公务员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
虽然行政法并无具体的法典,但著名的德国法学家Otto Mayer曾说:“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表达其对行政法的重视与肯定。 行政法(德文:Verwaltungsrecht ; 法文:Droit administratif ;英文: administrative law),是有关国家行政权力运作的国内公法总称(此一定义系由日本学者田中二郎提出,在中文法律领域中广受引用)。亦即涉及到政府部门(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所适用之各项法律,在各法律部门中相较于民法、刑法甚至宪法,是发展得比较晚进的一个学科。 大体上,探讨行政法的学者会将行政法依普通法和罗马法两大法系分别讨论。其中在普通法制度之下,行政法的发展不若大陆法系明显。而其中通行于欧洲大陆,也就是受罗马法直接影响之法制之中,又以法国与德国两大不同体系发展的最为完整。其中法国号称行政法之母国,亦即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在学说上向来被认为系一七八九年大革命体制之下所设置之参事院(le Conseil d’Etat;或译中央行政法院、平政院),在其执行职务之过程中渐次依判例而形成。而德国的行政法毫无疑问系在一七八九年普法战争、德国统一以后获得较为明显之进展。其中Otto Mayer教授在一七八二年(当时担任Strasbourg大学法学院教授)所出版之“德意志行政法论”(Deutsche Verwaltungsrecht),被认为系仿照当时相对较为进步之法国裁判学说理论所撰著而成,直接影响德国行政法学之发展。时至今日,若干行政法上之重要概念如行政处分(Verwaltungsakte)等,都还可以见得Otto Mayer学说的原貌。 在此一理解之下,行政法可被区分为总论(allgemeiner Teil ; La partie générale)与个论(besonder Teil ; La partie specialisée)两大部分。前者通常包括行政法之基本原则、行政组织、行政作用、行政救济几大部分。后者则依行政职务之不同而有警察法、财税法、交通法、环境法、教育法、文化法等等领域之区别。
中国的主要行政法为:
台湾目前较重要的行政法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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