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投票(又称复决、全民公决)系指公民就被提议之事案,表明赞成与否时所举行之投票,简称公投。公民投票是一种直接民主制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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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当中,公民投票的用语有两个,referendum和plebiscite。两者意思相近,一般来说可以互相替换。如果要区别,plebiscite较常用来指对于主权方面的决定,比如说国界或新宪法。
公民投票在中华民国宪法当中,称之为复决。而两者在中文当中的语意,通常是指对事案进行的投票而言,与英文referendum的包含范围有些微差异。一般认为罢免也算是referendum的一种,而referendum的可投票者也有可能并非以公民为资格。
英文当中,referendum有两种复数名词:referenda及referendums。两种没有什么大的差异。
选举是人民参与国家意志形成的一种方式。但由于选举的目的在于选出代表以组成议会,因此人民对国家意志的形成并非直接参与,而系透过选出的代表间接形成,故选举被称为间接民权。而“罢免”系投票人对公职人员在其任期结束前免除其职务的制度,“创制”则是公民经一定之连署程序,提议制定或修正、中止、废止法律、政策之制度,“复决”则是公民对法定机关所提出或公民所提出之事案表明可否的制度。由于此三种制度直接形成决策,具有法定效力,直接约束国家机关,因此称为直接民权。
理论上,直接民权制度乃主权在民原则的表现,实际上,则不外为了补救代议制度之各种缺陷。十九世纪中叶瑞士已发展直接民权制度,其后并导入改革主义时代之美国,并于二十世纪初为美国多州所采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施公民投票制度之国家愈来愈多,中华民国政府也立法实施公民投票,以解决重大之政治争议。
法国在1793年时曾就当时国民公会所制定之宪法(一般称为一七九三年宪法),提交全国公民投票。
中华民国(台湾)目前施行的公民投票法中规定包括全国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国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如下:
地方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如下:
公民投票的结果: 公民投票案投票结果,投票人数达全国、直辖市、县 (市) 投票权人总数 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者,即为通过。 投票人数不足前项规定数额或未有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者,均为 否决。
2004年3月20日,中华民国陈水扁总统依公投法第十七条举行防卫性公投,两项议题为强化国防、两岸对等谈判,结果投票人数都不过半而失败。 2008年1月12日,举行第三案及第四案公投,分别由民进党和国民党发动连署提出,两项议题为追讨国民党不当党产及反贪腐,结果投票人数都未过半而失败。 2008年3月22日,举行第五案及第六案公投,分别由民进党和国民党发动提出,两项议题为台湾加入联合国及务实返回联合国,结果投票人数都未过半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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