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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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审查。然而国家可能仍然处罚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

不过,如法国政治学托克维尔指出,人们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有所疑虑,可能不是因为害怕政府的惩罚,而是由于社会的压力。 当一个人表达了一个不受欢迎的意见,他或她可能要面对其社群的蔑视,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应。尽管这种类型的言论自由的压制比政府的压制更难预防,关于这种类型的压制是否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还是存有疑问的,而言论自由被视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权利或免受政府行为干涉的自由权利。

目录

《世界人权宣言》

言论自由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九条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十九条被明确定义:

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九条:

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子) 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丑)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言论自由的理论

促进民主

一种理论认为: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因为候选人的公开讨论是使竞选期间选民知道如何选择的根本要素。借由言论,人民得以影响政府决策,而且,足以使政府官员下台的批评能确保政府官员对其行为负责。在纽约时报与苏利文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批评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权利是该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意义”。然而“纵使对一个健全政府的政治性表达或对公共事务评论是重要的,对言论及新闻的保障非指政治性表达及对公共事务的评论是不可加以限制、碰触的。”(时报企业与希尔案)

论者以为:当公民因惧于反击而不去表达其不满时,政府对公民即不会有所反应,从而,政府对于其行为所应负起之全部责任即随之减少。言论自由的拥护者通常断言政府压制言论自由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规避责任。

另外,有人立论:对言论自由施加的某些限制,在保护民主制度来讲是不冲突的或是必要的,例如,在战后的德国,对支持纳粹的思想加以限制即使前述立论合理化。

发现真理

保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最经典的立论为:其是发现真理的根本。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荷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在判决中写道:“对一个念头是否为真理最好的测试,即凭其力量在竞争市场中为人接受,并且惟有基于这样发现的真理,才能稳固地达成他们的愿望。”(阿布拉姆与美国联邦政府案)荷姆斯大法官是以很高明的比方-“想法的市场”来解释他的说法。

以想法的市场来阐述言论自由招致学者的批评,他们立论:以为各种想法都会进入想法的市场是错的,纵使各种想法都出现在想法的市场上,某些因有较佳资源以响亮宣传,使每个人都能听见的想法也会掩盖过其他想法。

另一个论点是:假设真理必然赢过谬误是错的,我们透过历史可知人们可能会受情绪的左右而非受理性的控制。就算真理终将被维护,过渡期间内可能会发生巨大的伤害。总归来说,对上述批评的回应是-承认“想法的市场”这个论点是有问题的;然而坚持把决定真相及审查谬误的决定权交给政府可能更糟。

提升自主性

另一个基本理论是:言论自由是人格及自主性最必要的方面。贝克教授说:“自愿地从事发言行为即从事自我定义或表达。一个反越战人士可能解释:当她在示威行动中反复地呼喊口号“立即停战”时,她这么做并没有期望她的言论会影响战争的持续。倒不如说她参加及呼喊口号吟诵是为公开地定义她自己对这场战争的反对。反战者提供了一个生动的例子来说明:用于自我表达的言论,不依赖于与他人的有效的交流、为自我成就及自我实现的重要性”。

发扬容忍

另一个解释是:言论自由是构成我们社会的基本价值“容忍”所不可或缺的。李宝灵(Lee Bollinger)教授是本观点的支持者,并且主张“自由言论原则涉及一种特别的行动即:为杰出的自制开拓出一个社会互动的领域,其目的是以发展及证明社会对控制被许多社会遭遇所唤起感觉的容纳度”。自由言论原则被留下与关于帮助形成“社会的智识性格”一模一样。

这个主张是在说:容忍就算不是必要的价值,也是一个值得向往的价值,而保障不受欢迎的言论本身就是一个容忍的行动。这样的容忍作为一个典范可激发更多的容忍遍布在社会每一个角落。批评者主张:社会对于别人的不宽容是不必宽容的,例如那些鼓吹大规模的伤害、甚至鼓吹种族灭绝者。防止前述的灾害比起容忍那些为他们辩护者,应被认为更重要许多。

言论种类的区分

基于前述各种言论自由基础理论可知,言论自由并非漫无限制,在一定合理程度内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符合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需求。在美国,法院借由累积许多言论自由的案例,发展出一套规则,称之为双阶理论,区分出所谓的高价值言论及低价值言论,前者应受到国家最严密的保障,国家也不应立法限制之;后者的保障程度则较低。

  • 高价值言论:通常包括政治性言论、宗教性言论、文化及艺术性的言论。在这不仅包括思想、口说、文字或图画所表达出的言论,象征性的言论(包括在特定时空脉络之下的行为或动作,如参与游行、集会、焚烧国旗)也应该被视为言论的表达而同受保障。
  • 低价值言论:通常包括商业性言论、猥亵性言论、诽谤性言论、挑衅或仇恨性言论。

言论自由的限制

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从限制的对象可分为两者,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前者是指限制某一种类型的内容或某一观点的言论,目的是针对言论传播的影响力,例如:限制色情网站的接触、检查特定政治或宗教观点的出版品等。后者并非直接针对言论的内容,而是针对言论表达的方法或管道,例如:报纸的张数限制、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管制,非针对内容之限制仍有可能会造成针对内容限制的效果。区分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即所谓的双轨理论。

基于民主思想,避免政府基于家长主义来管制言论内容,进而由人民自行判断并形成社会观念,对于内容限制应进一步区分该言论为高价值言论或低价值言论,前者给予高度保障,后者则依类型的不同而进行类型化的利益衡量。

对于非内容限制,则应该注意应符合以下要点,方可谓无违于言论自由:

  1. 宪法赋予政府管制之权力;
  2. 不涉及言论内容;
  3. 可增进政府的重要或实质效益;
  4. 增进的利益不是为了压制言论自由;
  5. 限制措施所造成的限制不应超过追求上述政府利益的必要;
  6. 尚有其他管道供该言论表达使用。

参看

参考文献

  • 《论出版自由》,密尔顿,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
  • 《论自由》,密尔,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
  • 《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邱小平,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ISBN 7-301-08165-0/D.1007
  • 《言论自由的反讽》,欧文·菲斯,刘擎、殷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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