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民国 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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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行政区划 | |||
| 省 (虚级化) | 直 辖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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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 | 市 | ||
| 乡 | 镇 市 | 区 | |
| 村 | 里 | ||
| 邻 | |||
| 早期行政区划 | |||
| 省 地方 特别行政区 |
盟部 特别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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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治局 管理局 |
旗 | ||
设治局为中华民国二级行政区,隶属于省政府。依据民国20年(1931年)制定10条,民国33年(1944年)修正全文8条的《设治局组织条例》第一条,凡是某一个地方预备成立新的县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预先成立设治局,以筹备之。同法二次版本第三第四条都规定,设治局置局长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并于不抵触中央及省之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局令及单行规章。中华民国有34个设治局[1],但在国共内战战败并失守中国大陆后,目前事实治理的台湾地区没有设治局。
中华民国61年(1972年)3月7日,立法院通过《设治局组织条例》停止适用,同月18日公布。中华民国92年(2003年)5月13日废止该法8条,同月28日公布。然而,《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仍然规定,市长、县长、设治局长,于其管辖区域内为司法警察官,有协助检察官、推事执行职务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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