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治局


设治局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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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治局中华民国二级行政区,隶属于政府。依据民国20年(1931年)制定10条,民国33年(1944年)修正全文8条的《设治局组织条例》第一条,凡是某一个地方预备成立新的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预先成立设治局,以筹备之。同法二次版本第三第四条都规定,设治局置局长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并于不抵触中央及省之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局令及单行规章。中华民国有34个设治局[1],但在国共内战战败并失守中国大陆后,目前事实治理的台湾地区没有设治局。

中华民国61年(1972年)3月7日,立法院通过《设治局组织条例》停止适用,同月18日公布。中华民国92年(2003年)5月13日废止该法8条,同月28日公布。然而,《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仍然规定,市长、县长、设治局长,于其管辖区域内为司法警察官,有协助检察官、推事执行职务之责。

参考资料

  1. ^ 中华民国行政院新闻局《中华民国年鉴‘ 九十二年版 ’》第一篇 总论 第三章 行政区域 第二节 大陆地区 一、民国以来行政区域 第二段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设治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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