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腐败,通常简称腐败,指贪官利用公权力或职务之便,牟取特定族群、团体、或个人的经济、政治、或宗教利益。所有形式的政府都可能在实践中出现政治腐败。腐败的程度可以有天壤之别,从利用影响力作某事而牟利、到机构性行贿、到作假。腐败有时候跟犯罪集团连系在一起,协助他们贩毒、洗钱、贩卖人口、强迫卖淫等。腐败的定义因不同国家或法律体系而有不同。有些政治募款的行为在一个地方可能合法,却可能在另一个地方属非法。
日本空想小说家田中芳树之架空小说《银河英雄传说》中的男主角杨威利,有一句话对政治腐败这个定义有非常深刻的见解:“政治的腐败并不是指政治家收取贿赂之事,那是个人的腐败而已。政治家收取贿赂,却没有人能加以批判,这就是政治腐败”
“腐败”在中国大陆民众的日常生活中还有另一个用法,是会面聚餐或进行其他消费性消遣活动(比如在卡拉OK包厢唱歌、出游等)的意思。该用法可能是来源于政治腐败的一些形式,例如:公款吃喝或消费。但如果此词用在此处,通常属于调侃性质,并无讽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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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严厉对付贪污的官吏,明朝建立初期,大小官吏贪污满六十贯即判死刑,朱元璋还喜欢利用剥皮这刑罚伺候这些贪官。
清圣祖康熙对贪污恨之入骨,说,“朕恨贪污之吏,更过于噶尔丹”。但他也曾说:“要杜绝贪污根本不可能”,晚年甚至允许官员贪污,以致政风败坏,如大臣索额图、明珠,徐干学、高士奇等,皆肆无忌惮地贪污公款,当时的民谣说:“九天供赋归东海(徐干学),万国金珠献澹人(高士奇)。”。历史学家何炳棣研究明清两朝地方官员的俸禄,直指官员薪俸低微,仅可糊口,县太爷还要聘请“案牍师爷”、“刑名司爷”,其薪俸全由县太爷个人支付。故明清两朝的地方官,能做到毕生清廉的实在不多见。
贪污是指政治人物将公共资金或公共财产以法律未有规定的形式据为己有、利用、或牟利。
贿赂必须有两方才能完成:行贿者与受贿者。
这是一种变相贿赂。
参见:贿选
没有直捷了当的统计学方法来测定腐败的程度。透明国际,一个主要的反腐败的非政府组织,每年公布三项指数: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CPI,基于专家对不同国家腐败程度的印象);行贿指数(Bribe Payers Index,BPI,工业化国家的公司在外国行贿的意愿度);全球腐败压力表(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通过公众调查访问获得其对各国腐败情况的态度与经历)。世界银行也收集一系列的腐败数据,包括一组行政指数。
2005年透明国际公布对159个国家或地区的清廉指数[1]。其中,20个腐败程度最轻的国家或地区分别是(按清廉顺序):冰岛、芬兰(并列第1)、新西兰(位列第3)、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奥地利、荷兰(并列第11)、英国(位列第11)、卢森堡、加拿大、香港、德国、美国、法国、比利时、爱尔兰,他们的清廉指数界于9.7至7.4。
16个腐败程度最重的国家是(按腐败顺序):乍得(位列第158)、孟加拉(位列第158)、土库曼斯坦(位列第155)、缅甸(位列第155)、海地(位列第155)、尼日利亚(位列第152)、赤道几内亚(位列第152)、科特迪瓦(位列第152)、安哥拉、塔吉克斯坦(并列第144)、苏丹(位列第144)、索马里(位列第144)、巴拉圭(位列第144)、巴基斯坦(位列第144)、肯尼亚(位列第144)、刚果民主共和国(位列第144),他们的清廉指数界于1.7至2.1。
香港的清廉指数为8.3,列第15位;台湾的清廉指数为5.9,列第32位;中国大陆的清廉指数为3.2,列第78位。
不过,本调查的结果并不获得普遍的认同。另外,最清廉国家也可能因为技术的精湛,将腐败行为掩盖于公众所不能了解的程度,或将其伪装成合法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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