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


卖淫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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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或称性服务性交易援助交际,就是透过出售性行为,如性交口交手淫等,以赚取金钱,即有偿性行为。提供这类性服务的人士称为“男妓”或“妓女”,是性工作者的一类。其中援助交际,出自于日本对仍在就读高中的女学生,在课余时间从事兼业性的性交易行为之用词。

对以金钱换取性服务的行为,则称为买春嫖妓。享用此类性服务的人称为“嫖客”,以男性居多。

各国现状

卖淫为部分保守社会人士所不齿,更为华人地区和伊斯兰地区等处所严厉禁止,其原因及出发点是多种多样的:

  • 卖淫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危害社会稳定,包括破坏婚姻家庭,传播性病等。
  • 卖淫者的人格与尊严被剥夺,成为发泄性欲的工具。
  • 卖淫经常与吸毒、黑社会等犯罪现象共生。
  • 卖淫者多是女性,卖淫活动是男性女性的性压迫。
  • 卖淫影响社会风气、违背社会道德
  • 卖淫影响青少年身心发展

在一些法律相对宽松的国家,譬如荷兰,容许性工作者在指定地区红灯区工作。不过,在全世界大多数地区,扯皮条都是违法的。

  • 荷兰性服务业合法化后,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离婚率、犯罪率上升的现象,常为性服务业合法化倡导者所提及。 并于2000年10月1日正式承认妓院合法化。
  • 德国2002年元旦正式承认卖淫嫖娼合法。
  • 中国法律严禁“黄、赌、毒”及营利性陪侍,但沿海各城市酒店KTV仍存在色情陪侍现象,卖淫嫖娼严重。
  • 孟加拉最高法院于2000年3月,裁定卖淫合法,成为伊斯兰国家中少数几个允许卖淫的国家。
  • 瑞典,卖淫并不违法,但买春却是违法行为。
  • 香港情况和瑞典差不多,有协议的卖淫(一楼一凤)并不违法,但买春(问价), 或扯皮条却是违法行为。

正反意见

不过近年来,部分地区要求性服务合法化的呼声渐高,并得到了部分学者的支持。其主要理由如下:

  • 历史上卖淫嫖娼屡遭严禁,然而禁而不止,可见性服务确有社会需求,甚至是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的必要补充。运用社会公器禁止卖淫,有浪费公共资源之嫌。
  • 性服务是诸多商业活动之一种,不应与其他商业交易行为区别对待。合法化后,向性服务征税可扩大政府收入。
  • 卖淫嫖娼与犯罪共生的现象、卖淫者的弱势地位及其受到的经济盘剥,都正是由于政府不给予性服务业合法地位所引起的。合法化后,性工作者的利益将受到政府保护,犯罪现象将减少,同时也更有利于防止性病的传播。
  • 提供性服务者亦有男性,因而性服务并不意味男性中心

不过这些说法也有很大的争议性。有人提出反面意见:

  • 卖淫禁之不绝并非合法化的理由,因为绝大部份被禁止的行为都不能在社会上完全禁绝。更有可能进一步瓦解已经日趋薄弱的家庭和婚姻制度。
  • 性服务为负向生产力的产业,合法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本未必可以为其带来的收入所抵销。亦有可能鼓励有能力或有机会从事正当职业的人去卖淫,削弱正向生产力,甚至会鼓励父母要求子女辍学去卖淫
  • 卖淫合法化并不能杜绝私娼、雏妓出现,因为嫖客常带有猎奇或施予的心态,娼妓亦常以弱者姿态作为行销手段,合法化的娼妓失去了部份吸引力,不合法的娼妓仍然会存在,这类娼妓的处境有可能比娼妓不合法时更差。
  • 人权方面看,虽然人有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但把他人的身体当作商品是剥削他人尊严的行为,正如有人自愿为亦要禁止奴隶买卖、有人自愿贩卖器官亦要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一样。
  • 政府带头开放性服务业,变相鼓励性交易,对道德教育造成阻力,年轻人难以建立尊重他人或尊重异性的观念,容易把物化他人视为正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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