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心障碍,又称残疾、残障、伤残或残废,是指由于生理和心理损伤造成的个人在社会生活方面不能充分使用自己能力的状态。
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为了使残疾人过上尽量正常的生活,对其保护逐渐加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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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对“残疾”的定义是
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受到限制或有所缺乏,而这种活动对一般人来说,是可用正常方式或在正常能力范围内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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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中定义
身心障碍者,系指个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参与社会及从事生产活动功能受到限制或无法发挥,经鉴定符合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所定等级之下列障碍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
截至2007年底领有中华民国身心障碍手册者人数达102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定义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人口调查显示全国残疾人约占总人口的5%,折合6千万人。
根据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雇员补偿)条例附表一所定准则,以下三种情况,残疾程度大致上相等于失去百分之一百谋生能力:
甲、肢体残障
- 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 失去双手或全部十只手指的功能
- 失去双足的功能
- 双目完全失明
- 全身瘫痪
- 下身瘫痪
- 因疾病、残疾以致长期卧床
- 其他任何情况以致身体全部残疾
乙、心智机能上严重缺陷
丙、听觉极度受损
然而,如果撇除法理由素,按字面意义去理解,上述甲乙丙项三类人士,并不当真一定会达到“失去百分之一百谋生能力”这程度。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规定,以残障为理由提早提取累算权益者,须达到“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程度。
美国在1990年通过了《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2000年的人口普查显示,大约1/5的美国人有可诊断的身心障碍,其中一半的人有严重身心障碍[1]。
残疾是指造成不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身体上和/或精神上的功能缺陷,包括程度不同的肢体残缺、感知觉障碍、活动障碍、内脏器官功能不全、精神情绪和行为异常、智能缺陷。
摘自《康复医学》,卓大宏主编,华厦出版社
身心障碍广泛地分为身体障碍和心智障碍两类。另外还有多重障碍和其他障碍。注意身心障碍不能和疾病等同起来。另外还有暂时障碍和长期障碍的区别,前者例如骨折后暂时的行动不便。
身体的限制下,所以可能就会需要有特殊教育的学校或是班级,来帮助这些身心障碍者的学生
如果在工作场所的无障碍空间,并没有作的很完善,甚至于是身心障碍者本身的障碍是过于严重,基本上都会限制身心障碍者本身就业的可能性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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