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奴制


农奴制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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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制是一种奴役制度,农奴不同于奴隶。他的领主只有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权。但他要困在土地上,不得领主批准,不得离开。不能处死。但能随意处罚或连同土地买卖、抵押和转让,他有义务为领主无偿劳工。如果他逃亡,要受国家惩罚。

农奴制在俄罗斯

农奴在欧洲大部分地区也曾有,最著名的是俄罗斯,农奴制在中世纪出现,当时有大量庄园,地多人少。无地农民投充到领主的庄园,由领主负责照顾。以收成缴租,后来文艺复兴,大量农奴前往城市,因此农奴制在西欧消失。在俄罗斯,基辅时代的农民住在乡村公社。在蒙古时代,所有公社必须向政府交纳定量税收,为方便计,可汗委任大公为代理人。地主假借蒙古人的名义,限制农民活动。后来在莫斯科大公国时代,贵族不再独立。由大公根据忠诚决定赐予,为使服役贵族专心服役与最后为保障地主的利益,限制农民活动,成为农奴制。

伊凡三世时,有喀山汗国克里米亚汗国威胁,为防农民移转,指出每年只有圣尤里节前后星期可自由走动,而且要先向原主人交纳居住费。到混乱时代,人民离散,农作地区小。1581年颁布禁年法令。1585年规定,不得将户籍随意转移。1597年允许寻找逃亡5年以上的农民。理论上,农民只要还了债,履行义务后。就可在每年11月26日的前后二星期离开。但戈多洛夫连型式也废止。逃亡潮没被制止,留下来的要负担逃亡农民的税捐,生活更困难。有些成为债奴,有些干脆卖身,这样成为农奴制度化的原因。1646年,私有庄园农民的家人必须向政府注册。1649年的乌贞罗尼法典提出每年也是禁年,农奴制正式成型。农奴与奴隶不同,农奴是有法律地位,受国家保护,因此他有义务交税服后,但奴隶不用,因此破产的贵族与农奴争先恐后卖身成为奴隶。

直到19世纪,俄罗斯克里米亚战争战败,沙皇亚历山大二世正式废止,但也是有条件的,农民要住在村社与用49年还债,这也是造成沙皇倒台的原因。

资料来源

  • 俄国史:贺允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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