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条约


里斯本条约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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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条约制定版

里斯本条约》,又称《改革条约》,目前的草案名称是《对〈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共同体成立条约〉的修正草案》,是欧洲联盟取代《欧盟宪法》的条约。

条约诞生

2007年10月19日凌晨,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过了欧盟新条约《里斯本条约》,从而结束了欧盟长达6年的制宪进程。新条约于同年12月13日由欧盟各国首脑在里斯本签署。[1]在欧盟各成员国批准后,条约将于2009年欧盟选举前,2009年1月生效。[2]

2008年6月12日,欧盟27个成员国之中唯一就条约举行全民公决的爱尔兰以46.6%赞成、53.4%反对,否决了《里斯本条约》。但一些仍未完成审批条约程序的国家如西班牙荷兰表示将继续推动批准条约。[3]

条约主要内容

  1. 设立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位,取消目前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欧盟主席国轮替机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
  2. 将目前的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外交的委员这两个职权交叉的职务合并,设立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
  3. 将更多政策领域划归到以“有效多数表决制”决策的范围,以简化决策过程。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的一些政策也将以“有效多数制”表决,成员国不再能“一票否决”。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
  4. 各成员国在“有效多数表决制”下的加权票数重新调整,2014年至2017年之间逐步实行。
  5. 以“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才算通过。新表决制将在2014年开始实施,到2017年之前的3年为过渡期。
  6. 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7名减至18名,委员会主席的作用将加强。
  7. 欧洲议会的权力将增强。此外,议会的议席数将从目前的785席减至750席,一些国家所占议席数将根据其人口数量作出调整。
  8. 成员国议会将在欧盟决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如果一项欧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员国议会的反对,将返回欧盟委员会重新考虑。
  9. 新条约将确认《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各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但英国和波兰获得部分豁免,以免其国内的一些法律与宪章有抵触。


参考资料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里斯本条约
http://zh.wikisource.org/wiki/里斯本条约
  1. ^ 中国经济网,《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通过新条约 称"里斯本条约"》,2007年10月19日发布,2007年10月19日查阅。
  2. ^ BBC新闻,《Commons battle looms on EU treaty》,2007年10月19日发布,2007年10月19日查阅。
  3. ^ 新华网.《爱尔兰否决《里斯本条约》 欧盟各国反应强烈》,2008年6月14日.于2008年6月14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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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赛尔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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