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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国际统计学会曾提出过一个各国通用的居民点分类系统,规定:任何一个居民点(居民区),其人数在2,000人以上即可称为城市居民区;不足2,000人的为乡村。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无法适应各国的具体情况,未被普遍采用。尽管小城市或镇在英语里面被广泛译为town或small city,但汉语的“城镇”、“镇”、“集镇”与“村镇”,有不同内涵。
在中国属于乡级行政区,为区别村镇、集镇或市镇,常被称为“行政建制镇”或“建制镇”。“镇”比城市小的人口聚居区,有包括集中供水、供电、排水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教育、餐饮、娱乐、市场等配套场所,对地区用周边例如交通、贸易等形成一定的辐射作用,居民多从事非农职业。关于“镇”的定义每个国家各不相同。
清朝即在县以下行政区划中,城、镇是传统政治和消费中心;镇偏重于乡村间的商业中心,经济上有助于乡村。1909年1月,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庄、屯集地建镇,设自治组织,议决及办理地方自治事宜,这是明确规定镇建制的首部法规。
在中国大陆,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官方常用的术语有“小城镇”和“集镇”。大陆自1980年代特别是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城镇建设纳入县级及其以上政府的统一规划,一定规模的市镇规划设计与建设建立了相应的标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镇的设置缺乏统一规定,镇建制过多。到1954年底,全境设有5400个镇,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个,人口2000—5000的2302个,人口5000—10000的1373个,人口10000—50000的784个,人口50000以上的21个。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明确了设镇标准。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均废除乡建制,而保留了镇建制。至1978年底,全国仅有2173个镇。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后,镇的建设得到重视。
1984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出新的建镇标准:
| 中国大陆历年镇数量列表 | |
| 年份 |
镇 |
| 1961年 | 4429 |
| 1978年 | 2173 |
| 1986年 | 10717 |
| 1988年 | 11481 |
| 1990年 | 12084 |
| 1991年 | 12455 |
| 1992年 | 14539 |
| 1993年 | 15806 |
| 1994年 | 16702 |
| 1995年 | 17532 |
| 1996年 | 18171 |
| 2000年 | 20312 |
| 2001年 | 20358 |
| 2002年 | 20600 |
| 2003年 | 20226 |
| 2004年 | 19892 |
| 聚落类型 |
|---|
| 村落→自然村落(冲、寨、社、岙)→村庄→村镇→集镇→镇(市镇)→城市→城市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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