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台湾)


镇 (台湾)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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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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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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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台湾之最基层行政区划。镇地位与县辖市相当。1999年1月25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地方制度法》后,其设镇法源来自该法第三条之规定,“地方划分为省、直辖市;省复划分为县、市。县之下划分为乡、镇、县辖市”。镇在官方的英文翻译名称为“Township”,与乡相同。

目前《地方制度法》并无详细规定镇的设置标准,一般而言,全部沿袭1999年之旧有标准,不过若有合并设置之事宜,均需依法重新区划。另外一般来说,沿袭旧制也是镇划分之地界与准则参酌因素之一。例如日治时期支厅清治时期巡检,甚至郑氏王朝屯田。但有一准则是决定现今乡镇分野之最大关键:日治时代行政区划的“街”,后来都成为“镇”;而当时的“庄”,就是现在的“乡”,但也有少数直接改为“镇”,如土库镇。战后也有少数由乡升格为镇的情况,如头城镇通霄镇,而台南县学甲镇是最后一个由乡升格的镇。而1958年中和乡辖区则分出了永和镇

镇通常比乡繁荣,但早期成立的镇有时因为产业没落,反而今日人口比乡还少。例如台北县瑞芳镇因矿业极盛一时,人口曾居该县之冠,但如今结束开采人口外移严重,反倒是其他当初人口较少的乡(如土城中和)早已升格为市。2000年高雄县林园乡曾提出欲变更为镇的要求,但未成功。

目前台湾共设有61个镇,仅澎湖县连江县未设镇,其中以彰化县及台南县各设有七个镇为最多,其余各县也至少设有两个镇,而人口最多的镇则是桃园县杨梅镇,人口达14万4千余人,可望在近年内改制为市。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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