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会自由是自由权的一种。除了指可以和平参与任何集会的权利以外,很多时都用来指称在特定课题与政府对立之时,反对者有权就这一课题集会反对。集会自由是自由主义及民主主义提倡者的一种重要权利。
非法集会指未经所在地政府的许可而进行的集会活动,参与者可能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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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7条及《人权法》所规定,集会自由受香港法例所保障。不过,与此同时,根据香港的《公安条例》,当有50人以上在公众地方有组织地集会,便须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请,否则有可能被警方控以非法集会罪。如果在私人地方集会,人数为500人。此条例并不适用于在教育条例批准下的学校中举行的或集会目的纯粹是社交、学术、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而进行的集结、会议或研讨会;殡殓及任何公共机构而举行的聚会。
本条例最初控制任何未经批准,人数达30人以上的公众集会。彭定康时期曾因为这条条例违返《人权法》的结社自由而废除。不过香港主权移交之后,特区政府在当时中央政府指使之下,透过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的第一次会议把本法例重新恢复。之后再经修订,把人数下限改为50人,并需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请《不反对通知书》,才可以举行集会。
在日本,虽然集会自由及言论自由都受到保障,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示威者仍然有可能受到检控。最常见的例子,是示威者会被当地地方政府以“行人并无道路许可使用权”而控告参与示威游行人士违反《道路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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