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或解除婚约是在配偶生存期间,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在法律的角度来看,“离婚”与“无效婚姻”相对:后者指一段婚姻被宣告为无效,通常都不附带后果。但一对夫妇在离婚以后,都要面对各种问题,例如:赡养费、孩子的抚养权或监护权,以及夫妇间在财产上的分配。
离婚亦有与死去的配偶离婚的先例,但现代社会已没有这种需要。
在不同的社会和民族中,离婚的原因和难度也各不相同。在肯尼亚的古希人中,不育或阳萎是离婚的理由。而在一些印第安人中,比如雅甘人,如果人们认为丈夫残忍或者无法抚养家庭,那么离婚是被视为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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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南亚的马来伊斯兰社会,有一种不成文的习俗。当一对夫妻重复的离婚复婚,再离婚复婚之后,若这对夫妇第三次离婚时就不能再复婚了。除非妻子另外嫁给另一名男子,等过了iddah期限(3个月又10天) 之后离婚,才可以跟原来的丈夫重新结婚。这个婚姻叫做Kawin Cina Buta。
按Kawin Cina Buta规定,妻子另婚时必须履行婚姻义务,行房时亦不得使用避孕措施。女方亦得负责婚宴费用。若男方事后反悔不肯跟她离婚,她就无缘跟原配复婚了。
Kawin = 婚姻
Cina = 华人、中国
Buta = 盲、瞎、平白(损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规范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台湾,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第二章第五节规范离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未满二十岁),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夫妻之一方,有特定异常情形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九百八十三条不得与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包括离婚后,亦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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