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诉


非常上诉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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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诉,是刑事诉讼之特别程式,原则上是为求被告之利益而设计,必须在刑事确定判决有违反法令情事,且对被告不利,可按其案情,分别为无罪、免刑、免诉等有利之谕知,以确保被告在法律上应有之法律助益。

非常上诉源自于法国之“为法律上诉”(1790年)以及“为公益上诉”(1791年法国宪法第27条)二者,嗣后在1808年时扩大为一般违背法令的救济程式(治罪法第441、442条),后来在1959年时移植到刑事诉讼法第620、621条。日本亦仿法国立法例,于1837年颁布的治罪法中设置“非常上告”。

非常上诉制度的设置,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纠正裁判错误、平反冤狱,二是统一法律见解之适用。

目录

台湾

台湾的刑事诉讼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设有非常上诉之制度,目前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448条、军事审判法第226条。

对象

非常上诉针对的对象有以下数种:

  • 确定判决
  • 确定裁定
  • 诉讼程式

要件

为减少社会成本耗费,非常上诉必须加以严格限制。非常上诉之提起,必须具备有三个要件:

  • 该案件之裁判已经确定、定谳。
  • 该案件之审判违反法令。
  • 须由检察总长最高法院提起。

判决

  • 非常上诉无理由,则以判决驳回之,原判决效力不受影响。
  • 非常上诉有理由,则视情况另为判决。

参考

著名案件

苏建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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