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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目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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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时期政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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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司法机构(英文:Judiciary)由各级法院、特别法庭和审裁处组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部门,独立于香港的行政和立法机构。
目录 |
香港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如原讼人不服,通常会有两次上诉的机会。
《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明确承诺于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取代在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本港的最终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具有《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赋予的司法管辖权。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终审法院聆讯来自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
区域法院处理涉及款项5万港元以上、100万港元以下的民事诉讼,而刑事案件中,区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监禁。
家事法庭主要负责处理离婚及有关的事宜,包括赡养费及子女的福利等。
最初级的刑事法院。本港共有7所裁判法院,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审辖权非常广泛,负责审理多种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判刑上限为监禁两年和罚款10万港元。不过,愈来愈多的条例都赋予裁判官权力,判处高达3年的监禁和更高的罚款(有些罪行甚至可高达500万港元)。
土地审裁处审理有关租赁纠纷及建筑物管理事宜的案件,亦处理因强制收回土地而需评估赔偿的申请,及差饷租值/地租值上诉和《房屋条例》涵盖的处所的市值评估上诉。
劳资审裁处处理的申索,必须是在同一申索中至少有一名申索人所追讨的款项是超过港币8,000元,或该申索涉及超过10名申索人。这里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模式,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
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其享有司法管辖权之民事申索案件, 但款额不可超过港币五万元。这里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模式,而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
淫亵物品审裁处为物品或在公众地方展示的其它事物鉴定类别,并且评定是否含淫亵或不雅成分。
死因裁判法庭负责调查死亡个案及如认为有需要的话,进行研讯。
若犯案者为16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案件将交由少年法庭审理,只有凶杀案除外。少年法庭亦有权对18岁或以下青少年发出看管及保护令。该法庭分别设于东区、九龙城、荃湾、粉岭及屯门裁判法院内。
根据《香港基本法》,终审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命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其他法官则由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廌委员会建议任命。为保障司法独立,所有法官皆为终身制;只有在无力履行职务或行为不检等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如果要免职的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审议庭则由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1]。
香港虽然分为十八个区域,但内部只有一个司法管辖区。在香港各区发生的诉讼不一定在当区的法院聆诉(事实上不是每区都有法院),而是集中后分派处理。另香港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但所有法院对中国的外交、国防等国家行为并无司法管辖权。
司法机构政务处协助各级法院内部行政及管理事宜,由相等于政府首长级的司法机构政务长负责。政务处由发展部、运作部、支援部及优质服务部组成,直接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2]。
修订日期:200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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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法院 -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组成) - 区域法院(设家事法庭) - 裁判法院(设少年法庭) - 土地审裁处 - 劳资审裁处 - 小额钱债审裁处 - 淫亵物品审裁处 - 死因裁判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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