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此条目需要补充性的引用以供查证。(2007年9月26日) 请协助添加来自可靠来源的引用以改善这篇条目。无法查证的内容会被提出异议而移除。 |
香港居留权争议泛指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的实施,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出生的子女,与及没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于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后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造成香港人身分危机与及香港社会对居留权期望产生巨大落差,引发的法律与政治争议,并无法单以本地立法解决,对社会影响甚久。
争议主要参与者包括:
目录 |
1980年10月23日,香港政府放弃抵垒政策而实施即捕即解政策,因而产生“香港居民”与“非香港居民”之差别。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管治范围内所生的子女,未必获准定居香港。有关人士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通行证”或“单程证”),才获在港居留。随着中国与香港往来日趋密切,不少香港人都在中国生育子女,而且希望他们得到香港居民资格。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其中第十四段的说明如下[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并有资格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载明此项权利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的未满二十一岁的子女;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其他人。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并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其余省略)
如此的定义很快就被察觉为过阔,因此吸取教训,在1987年4月13日订立中葡联合声明时所订立的定义,已大大减少出现澳门居留权争议的可能[2]。
于判决FACV000014Y/1998中提到,政府代表律师指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曾就声明中上述条文中,“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一节达成共同理解的协议,并且指该条文应被如是理解。但是,政府代表律师并无向法院提出有关文本或证明可供法院检查,造成至今真伪未辨。之后经政府网页发布的传闻[3]指该解释为中英联合联络小组1993年笫二十四次会议所作出的。依其传闻,“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规定”应被理解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国籍人士,其出生时,如父母任何一方是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其本人即可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这个解释与原文所表达的意思相当不同。
“居留权”一词最先见于中英联合声明,并于1987年7月1日纳入为香港法律的名词,留意并无人在此日之前已经得到香港居留权。
不论在香港主权移交前或后,在入境条例下,香港永久性居民拥有香港居留权(本文称为居港权),包括下列权利[4]:
以上规定与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的“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相对应。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1段,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不一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资格下了定义,头三点包括:
除了句式上的改动外,此定义与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的内容一致。
基本法第159条包括以下一段:
换句话说,除非修改基本法把上段除去,又或者修改中英联合声明(两者都非逻辑上不可能,只是其政治意味极强,因为所谓“五十年不变”是最少上述基本方针政策不变),否则,不论如何修改基本法第24条,其行文都必须包括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上述有关的部分。
基本法草委已留意到基本法对香港永久居民之定义与既有殖民地立法不一,导致很可能有若干人士在殖民地下并非香港永久居民,而在香港主权移交后成为香港永久居民的情况。然而,他们认为基本法应该确立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此法律条文上并无可改善之余地。[来源请求]
在1997年7月或之前,香港不论殖民地政府或后者的特区政府,都认为约有66,000名年龄在20岁或以下的中国居民根据基本法廿四条(三)款合资格取得香港居留权。当时政府的规划只考虑20岁或以下的合资格人士,20岁以上的并不考虑。因此中英政府协定增加单程证配额,由 94年的每天来港 75人逐步增加至95年 150人,其中每天来港 60人配额划定为合乎基本法廿四条(三)款的20岁或以下中国居民专用[5][6],以图减少到主权移交日基本法生效时香港居民定义增加的事宜。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亦对此议题较有前瞻性的观点:他们向香港与中国政府表达当时单程证审批制度不以家庭为单位,腐败与任意性,与及未考虑到满足基本法要求所需的社会配套措拖[7]。然而,中国与香港殖民地政府未有正视这些观点,导致日后争议扩大。当时的做法只有加大单程证配额数量,虽然略为减少了“准香港人”的人数,但单程证审批不以家庭为单位,加上题目实在太迫切,改善程度跟本是杯水车薪。
另外政府没有就基本法廿四条(一)款评估。在庄丰源案之前,政府从未留意廿四条(一)款的文字意思与他们的政策理解相当不同。
由于殖民地时代的入境条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1段等的规定有所差异,不少以往于殖民地时代需要申请单程通行证的人士,而其父母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于1997年7月1日后拥有进入香港与及不被递解不被遣反的权利。在七月第一个星期,约有400人向入境事务处自首,并向时任处长叶刘淑仪声称基于第24条第1段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政府的态度是拒绝给与他们永久居民资格的证明,担心有 66,000子女是同类例子可以无需申请单程证来港,所以他们与同类人士被泛称为“无证儿童”,不论他们是否儿童或已成年。基于入境处此做法在法理依据上可被质疑,时任保安局局长黎庆宁认为有必要修改现有的入境条例。
1997年7月10日,香港政府向临时立法会提出入境条例修订条例,重点包括:
此修订条例称为“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临时立法会只作出简短的审议,便于同日一口气三读这些修订条例。此修订争议甚巨,包括对于中港家庭的打击,在刑法不溯及既往等法律原则上,与及政治威信上。
另外,此立法的范围亦被视为歧视性,特别针对香港永久男性的居民,与及特别针对在中国所生的非婚生子女,而且未考虑到香港与中国都有相当多婚姻并无正式法律纪录。子女是否婚生并非他们可控制的事,针对婚生与否的特性订立歧视,给予非婚生子女较差的待遇,亦很难解释成合理。
政府认为立法的追溯力是必要的,以避免在无证儿童的来港日期上有所争拗,因为只要无证儿童一方有人证或其他证明,政府是非常难于提出反证的。在临时立法会7月9日的会议中,保安局局长提到“如果在今天或明天或以后的日子之内,有大量非法入境的人,声称他们是本条例草案生效前来到香港,而又有其他人佐证,我们是很难提出反证,证明他们在本条例草案生效之后才来香港的。”[6]
这个做法立即受到人权关注团体反对,香港人权监察一份会讯[8]指紧急立法分化香港,侵犯宪法权利与及伤害香港法治。
吴嘉玲在父亲代下于1997年7月10日于高等法院指入境条例有关修订违宪。据誓章称吴嘉玲于1997年7月初来港,她的来港方式在法律修订前并非违反偷渡罪行,但在经修订后,她的行为被后来的法律追溯成为犯罪。这一点是她指称违宪的其中一个理由。
其后同样提出司法覆核的人士增多,所以在兴讼与讼两方同意下,法院决定选出代表兴讼人,而其他申诉人依情况被归纳为其中一个或多个代表兴讼人之中。此案的代表为吴嘉玲,吴丹丹(两者都不是由法援署协助下兴讼),徐权能(立法前来港代表,成人代表,不能依家庭团聚为申请单程证代表),张丽华(非婚生子女代表,立法后来港代表,逾期居留代表)。
同期间,入境处企图以快刀乱麻的方式遣反未申请司法覆核的人士。部分被补人士坚称入境处的拘留为非法,要求申请人身保护令状,得高等法院接纳[来源请求]。入境处其后停止同类做法,让被捕人士知道可有法律申诉的机制。另外,因为无证儿童的父或母其中一方不是基本法指定下的香港永久居民,为了子女诉讼而逾期居留,入境处不时派人搜查居所并拘捕他们。
因为在高等法院开审后,不断有无证儿童父母向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查询提出司法程序的法援,法援署在得到入境处同意暂停拘补法援申请者下,向有意申请法援发信表示他们暂时无需提出司法程序或申请法援。也有些无证儿童父母担心他们自身会被遣返,或其子女会于司法程序败诉后遣返,所以从未到过司法机关或法援署提出任何实质要求,而事实证明(见下“应免受释法影响的范围”一段)他们的司法权利最终受损。
高等法院原讼庭祁彦辉法官认为法院有责任作出合宪性审查,以确定吴嘉玲等人的司法覆核申诉是否有理。他亦裁定居港权证明书并无违宪,但同意在解释基本法时,“所生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而且认为只限制男性子女而不限制女性子女等性别歧视的条文是违宪。
在上诉期间,因为兴讼代表律师提出,修订条例的追溯力导致一些在立法前来港的无证儿童,被法律追溯为犯上偷渡罪,违反人权法的刑事不追溯原则。香港政府的代表律师向高等法院上诉庭保证,永不追究此批无证儿童的偷渡罪行。上诉庭接纳此保证为合理解释,并在多个事宜维持原判,裁定居港权证明书并无违宪。
1999年1月,香港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作出判决[9],令香港人在所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权,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亦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其中重点包括(不包括法院权限与的法律观点,法院释法权与其他宪法层面观点):
部分人士(包括宋小庄[11], 萧蔚云[12])质疑,法院合宪性审查权的法源或合理性,与及质疑法院对基本法22条与案件无关的认定。
在终审法院对基本法第24条作出解释后,政府认为原有 66000人的估计不能与本判决相对应(特别是成年人亦可成为香港永久居民的子女一点),有需要重新评估有多少未能依殖民地法律,但凭籍基本法成为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国公民。
1999年,时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立法会指出政府统计署以“抽菲林筒”方法再加上其它推算,估计在10年内会有167万人可从中国移居到香港,这将会为香港社会带来沉重的人口压力[13]。由于那些移民大都属低学历和低收入[来源请求],而香港政府由希望以知识型模式发展香港经济转型,所以新增人口极有可能会加重政府负担、拖慢香港经济转型和令香港的生活水平倒退。其后多位高官指出为了应付这167万人,香港未来10年需要兴建数目庞大的学校、公屋和医院。
然而,“167万”这个数字被政界人士指为夸大[14],推算过程所用的方法亦受质疑[15][16]。
以下粗略说明“167万”之分类:
到此争议已经一年多,社会已经疲于应付这个争议。但加上“167万”的估计数字的庞大,与一年前政府估计的 66000人相差很大,触及香港人身分危机,所以出现不少反映“居港权争议的出现是错误”的论述,包括(只列举主流见解,或重要的少数见解):
认为此争议中认为谁都无错的,是极少数见解。
对于无证儿童及其家长而言,他们对基本法给予他们居留权的合理期望,经历很困难的抗争下得到实现(但后来被#人大释法改变),成为社会运动的范例之一,以后不少社会运动与及个人抗争都连带包括司法覆核程序。
由于吴嘉玲案是终局判决,而政府又急于改变这个现实,所以出现修改基本法与及重新解释基本法[17]的论述。在咨询部分学者后[18],认为两个做法各有缺点。
修改基本法第24条的缺点有[3]:
重新解释基本法的缺点有:
1999年5月18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将提请第一次的人大释法。虽然依政府推断数字,两代非婚生子女高达116万人,但考虑到中港两地法律都不歧视非婚生子女,都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相同法律权利,所以不把“非婚生”纳入解释范围。1999年6月10日国务院通知香港政府已收到人大释法的提请。
1999年6月26日,时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联同时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全面的解释[21],内容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在出生时父或母都未成为香港居民的人士没有居港权,香港政府认为此解释使有权来香港的人数减至20万[22],此数字比起未释法前的估计第一代港人在中国所生子女(69.2万)远远为少。
基于人大常委是政治机关而不是“独立无私之法定管辖法庭”,多个机构关注就一宗司法诉讼作出政治解释有违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4条,有关“任何人...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应有权受独立无私之法定管辖法庭公正公开审问。”一段。关注者包括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CCPR/C/SR.2351于第70段内,委员会主席表示继续关注过去人大释法违反公约第14条[23],香港人权监察[24]及香港民主党[25]等。
另外,亦有不少评论指人大有权解释基本法,以人大权威无上为由反驳上述人权侵犯之指控。
虽然人大对基本法作出解释,但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的原有判决仍然有效,而且因为入境处同意他们是代表案例,而且法援处曾要求求助者无需急于申请法援,所以判决不单止对代表兴讼人有效,对“被代表”兴讼人亦应有效,理应不受人大释法所影响。“被代表”的范围有多大,各方反应不一。
入境处在1999年6月26日宣布“宽免政策”[26],承认“被代表”的范围包括:在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月29日期间来港,并曾向入境处处长声称有居港权的人士,而处长又有他们的声称记录。据入境处统计,因宽免政策而不受人大释法影响的,约有3700人。
但是居港权争取者声称应约有 11000 人“被代表”[27]。因为入境处对不受宽免政策影响的人士作出拘补与遣返,所以又产生新的争议。在此项争议用程中,多个组织再次投诉入境署再次以快刀乱麻的方式遣反正进行司法覆核的人士,并强迫部分离开香港人签署切结书答应不再就居留权事宜兴讼,[28]。
终审法院于2002年1月10日就有关法律争议作出裁决,在四比一决定下(除包致金法官给予所有类别宽免资格外),大多数终审法院法官都只扩大宽免给予以下人士(各分类请参考判词[29]):
政府接受并执行这个结果,人大亦没有评论此案。
人大释法并没有把违宪的入境条例部分还原。政府选择不依照判决的入境条例实施既有的居港权证明书,等待人大释法后再修改法例,令居港权证明书依据人大释法的“思维”才予以实施。
时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于1999年7月向立法会预告[30],将就入境条例提出修订,内容如下:
1999年7月16日立法会投票通过相关决议案(该议会连日举行,所以正式文件视为7月14日的决议)[31]。
于1999年2月,入境处决定驱逐刘港榕等十七人,他们都是释法前被确定为能依基本法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之人士,而且并未被纳入上述宽免政策。刘港榕等人质疑入境处驱逐他们的法源并提出司法覆核,而其中较为复杂的情况是,人大在此法律争议中途作出释法,使法院其后必须依从,而审理此案的高等法院上诉庭,因为其判决是于人大释法前所作(6月11日),所以并无考虑人大释法之理据。
在无人大释法之理据下,上诉庭指出[32]入境处根本从来没有法实施居港权证明书让有关人士核实其居港权资格,因此驱逐令的基础并不成立,且签发人身保护令状。在向终审法院途中,入境处向终审法院保证不拘补不驱逐这十七名人士,只对有关的驱逐令提出宣示性的法律争议。终审法院最终的判决为[33]:
人大释法是整个争论的转折点,在无证儿童与分离家庭眼中,他们的来港与团聚的“权利”一日之间就消失,而且制造很多不公平的情况,被迫使用上述各种例外与酌情手法,都未能解决人大释法后的社会两极化[34],类似“新移民呃综援”等喧染性的论述也常见于各传媒[35]。
同年10月,大批声称拥有居港权的内地人在甘浩望神父支持下冲击政府总部,警方首次使用胡椒喷雾驱散他们。虽然泛民主派批评警方滥用暴力,但叶刘淑仪一再强调使用胡椒喷雾是最人道的方法。
后来,他们在甘浩望神父的支持下继续挑战香港政府,并在离立法会大楼不远的遮打花园静坐抗议达三年之久。期间,他们在遮打花园露宿,被反对他们的人指责为破坏中环(香港的金融区)的市容,而且在未经许可下在遮打花园静坐抗议和做刚刚提到的事情等同擅自占用公众场所,触犯了《公安条例》。可是政府或警方迟迟未有行动。
2000年8月2日,大批声称拥有居港权的内地人带着易燃液体和打火机到入境事务大楼要求与官员见面,并威胁自焚,期间情况失控并发生火警,事件中高级入境事务主任梁锦光及争取居港权人士林小星被烧死。事后叶刘淑仪一再以强硬姿态表示香港是法治社会,所有人必须以合法程序申请来香港,政府和警方绝不容许任何人做出罔顾法治的行为。
2002年2月首被告施君龙被判谋杀及纵火罪名成立,判处终身监禁,另外6人彭汉坤、傅模、林兴銮、杨义坪、杨义炎及周洪川,则因误杀及纵火罪判监12至13年。7人其后上诉,当中施君龙对谋杀罪判决的上诉得直,被上诉庭改判误杀罪,监禁14年。7人仍然不服判决,再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由于原审法官错误引导陪审团,7名被告获撤销所有控罪,发还高等法院重审。2005年6月16日,施君龙等人在高等法院承认基于严重疏忽误杀梁锦光和林小星,各人因认罪获得最少三分一的减刑,施被判入狱8年,其余6名被告判囚7年4个月;至于纵火罪则不予起诉。
2001年8月22日,几名争取居留权人士在北角晚膳时,遭邻桌之食客用刀袭击,令致到一死一伤,死者为24岁蔡秉鸿,伤者为30岁蔡永乐。
2002年5月,大批声称拥有居港权、一直在遮打花园静坐抗议的内地人乘着叶刘淑仪刚刚在立法会开完例会准备乘座驾离开时将她包围,并不断用力拍打座驾窗口上的玻璃。她一方面冷静地通知警方和立法会的保安,另一方面则在车上阅读《时代杂志》,拒绝接受请愿信。随后近300名警务人员在遮打花园清场,并以非法集会和擅自占用公众场所罪名拘捕了部分内地人;警方亦以阻差办公罪名拘捕了几名记者。其后叶刘淑仪一再强调香港是法治社会,所有人必须以合法程序申请来香港。
虽然那批声称拥有居港权的内地人一直都有来香港示威游行;而争取子女居港权的家长为求家庭团聚一直没有放弃争取子女居港权,但没有像之前几次那样做出一些违法的行为,居港权争议亦渐渐平息。
于1999年7月16日,立法会通过决议案修改入境条例(见#后续安排),确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定义如下:
庄丰源在1997年9月29日香港出生,不属于入境条例(不论何时的版本)定义下的香港永久居民,但他被祖父代表下声称依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得到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只是被入境条例违宪地阻栏。
依法院核实,特区筹委会在1996年8月10日通过有关《基本法》第二十四条(二)的意见,并得到人大常委于1997年3月14日备案。香港主权移交后,政府修改《入境条例》,并套用特区筹委会之意见,规定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须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权。
就此,部分没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籍人士在香港诞下子女,与及父母为香港永久居民但在中国领养的养子女,都经其父母声称依基本法有居留权并提出司法覆核。此类法律争议以庄丰源案为代表。
入境处处长在律师代表下接受以下法律观点:
在审讯中终审法院在解释基本法中“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依照“立法原意”为主要解释方法,一改过去解释基本法的方法,但“立法原意”需以字面表达出来的原意,而不是立法者的原意,即是立法原意为“不论父母是谁,只要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都依基本法24条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无歧义。此案于2001年7月20日终审,庄丰源胜诉(FACV000026/2000)。
政府没有就此审讯向人大常委提出释法要求,但人大法工委却作出声明,指“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七月二十日对庄丰源案的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不尽一致,我们对此表示关注。”[36]。但是法工委并无进一步解译其“不尽一致”之意思为何。
同日终审法院在解释基本法中“所生”一词时亦依字面的自然解释,即是不包括领养[37]。入境处声称,会依个别情况对父母皆是香港久永公民的领养子女酌情处理,并于2001年7月27日容许谈雅然无条件居留[38]。
社会对庄丰源案的主流焦点在于会否出现赴港产子潮,而对于谈雅然案的主流焦点在对领养制度应如何被理顺。
为了方便审讯庄丰源案与及让与讼双方了解对方的论点,终审法院要求入境处处长提交事实基础,以便判断证明会否出现赴港产子潮。根据入境处处长给予法院参考的数字,由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有1991名中国籍婴儿在香港出生而父母皆不是香港永久居民。入境处处长向终审法院法官接纳,若接受类似庄丰源的案例为香港永久居民,并无证据显示将会出现赴港产子潮[39]。
就入境处处长向终审法院表示无证据显示会否出现赴港产子潮一点,多家媒体(包括星岛日报[40])报道态度与法院甚至与政府公报口径[41]大为不同,即是好像是法院反驳了入境处处长的观点确定无此证据,而不是法院依据入境处处长的观点确定无此证据。这些广泛的报道都影响大众对此案的认知。
庄丰源的例子与吴嘉玲及谈雅然等例子亦大为不同。吴嘉玲与谈雅然都是为了实现在香港家庭团聚而作出法律行动,但庄丰源并不涉及家庭团聚的情况,社会大致上没有声音支持他们(不包括单纯支持司法独立的法律界人士),而他们亦无产生类似居港权家长会的自助组织。
虽然当时入境处处长向终审法院表示无证据显示会出现孕妇产子潮,但之后形势有所变化。自2002年起,中国孕妇来港产下婴儿数目不断增加的现象渐被留意。[42]
| 年份 | 内地孕妇产子 | 父亲非港人 | 父亲为港人 | 注解 |
|---|---|---|---|---|
| 2001 | 7810 | 620 | 7190 | |
| 2002 | 8506 | 1250 | 7246 | |
| 2003 | 10128 | 2070 | 8058 | 自由行 |
| 2004 | 13209 | 4102 | 9107 | 数字上升加剧 |
| 2005 | 19538 | 9273 | 10265 | 数字上升加剧 |
| 2006 | 20577 | 12678 | 7899 | 首十个月 |
因为刘港榕案政府胜诉(见释法后的立法),所以同时间丈夫为港人而非港人孕妇亦影响妇产科床位不足。
至于同期非法入境中国孕妇,2005年为45名,2006年为37名[43],可见得多数中国大陆孕妇是合法入境来港。产子婴儿数目急升的原因一般被归咎为中国更严格执行一孩政策,香港庄丰源案的判决,与及2003年中国逐步推出香港自由行,导致孕妇自由行来香港[44]。
在2005年以后,由于相当中国孕妇在香港医院拖欠住院费,来港前没有带来清楚的产前检查报告,加上占用本地医院妇产科比例大幅增加,另外亦有个别情况是孕妇自行出院,留下婴儿在香港[45]。由于医疗工作量增加,与及床位与资源的耗用,都影响到本地孕妇的权益,令不少本地孕妇担心不能享有原有的产子医疗服务,其中个一个由本地孕妇组成的网上组织的名为“争取本港孕妇权益大行动”。另外,部分本地孕妇所持意见有所不同,主张扩大医疗资源而不是加价[46]。
就此,梁爱诗香港政府可要求终审法院就“庄丰源案”提出翻案、修改《基本法》或再次寻求人大释法[47],令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须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权。香港政府并未采纳以上观点,只采用增加住院费和限制入境的方法来保障本地孕妇能享有应有的医疗和产子服务。后来终审法院法官李国能被问及“翻案”时回应:“假如法官现在解释(法律条文)为A,但因有过多不便等问题而改为B,这并不是法治社会的精神。”[48]。
政府于2007年公布有关增加住院费与及限制入境方法包括:[49][50]
在此之前,医院管理局对非香港居民孕妇收费,单是每天住院费已是3300元,三日两夜收费最少20000元[42],那时已经收回成本。换句话说,医院管理局的新收费并非单纯为收回成本,而是旨在减少非香港居民孕妇前来公立医院的意欲。
然而,这些措施也同时影响到中港家庭,特别是母亲没有香港居留权而父亲有的家庭,他们与庄丰源的例子折然不同,因为在香港产子的中国孕妇,有八成都是其丈夫为香港永久居民。“准来港妇女关注组”要求政府取消对他们的歧视[51]。
香港媒体指内地孕妇到香港分娩,以骗取综援,其主张为这些婴儿是香港永久居民,可以立即享用香港社会福利与及其他资源,包括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教育开支与其他基础建设,加大政府财政压力,并且会转嫁到纳税人(尢其是中产阶级)身上。2007年5月,香港浸会大学社会系副教授梁汉柱指出[52],不少相关报道所用的数字都是以偏概全或甚至“创作”的,忽视有关子女并不是天生就是低水平或低学习能力,而是客观因素使他们身处中港分裂家庭,处于客观上结构性困难的成长过程。他进一步指出把这些结构性困难归纳为“个人问题”,是对人本身的不尊重。有关的标题包括:
政府的人口政策正正是偏重控制流入人口的水平,包括“专才”与“投资移民”。人口政策支援小组[来源请求]召集人黄绍伦指出:中国大陆孕妇来港产子对香港的行政和医疗系统构成一定压力,而且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及无法估计的因素,皆因现时无法掌握这批婴儿将来会否留港发展,因此香港政府很难把有关问题纳入香港长远人口政策上。曾任保安局局长的叶刘淑仪亦强调任何人都无法估计这批婴儿将来会有多少留在香港生活,而且当这批婴儿在香港生活时,在基于人道原则下又不能阻止他们的母亲申请来港定居。她的论点意味着任何人都完全无法掌握未来几年香港的人口增长,令香港政府无法掌握将来如何分配资源在教育、医疗、房屋和福利上,继而令香港在长远发展和规划上处于被动状态。行政会议召集人梁振英亦曾在《明报》评论中指出解决出生率偏低和人口老化的问题不能单靠中国大陆孕妇来港产子,因世上没有任何一个已发展国家或地区会用吸引外地孕妇前来产子的方法来增加劳动力[53]。
多次香港居留权争议所引起的都关乎到香港人身分危机,又或者“香港大陆化”。香港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干事孔令瑜指出,无论人大释法,中国孕妇政策,人口政策,新移民政策,其实都是以钱做籍口,以财政压力制造FUD[54],以钱去堵住中国内地孕妇,变成认钱不认人的医疗制度与社会风气,最终仍然在政策领域上“香港大陆化”。
Why are we here?
All text is available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This page is cache of Wikipedia.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