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


香港政治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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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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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本地的政治始于1841年开埠后,初期全由英国人发展及管理,后来才渐有华人参与。香港的主权归属问题在20世纪末得到国际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英国经过近20年磋商,最后决定于1997年进行主权移交,结束香港一百五十多年的殖民地历史。主权移交后,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以一国两制形式平衡两地之间政治及社会上的差异。主权移交后的政治争议,多数涉及在宪制性文件《基本法》的架构下,香港民主发展的步伐。

目录

英国殖民地时期

香港原属中国广东省的一部分,满清时期属新安县管辖。中国于鸦片战争战败后被逼与英国先后签署《南京条约》、《北京条约》把香港岛九龙半岛的统治权永久授予英国,其后更签署《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把新界租给英国,为期99年。

香港殖民地成立后,其政治制度主要根据《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两份文件建立。开埠初期港督的权力很大,是英国皇室在香港的全权代理人。港督之下有行政局立法局:行政局是协助港督决策的机构,所有重要决策均由港督会同行政局作出;立法局名曰立法,但其实只是港督的咨询机构,因所有立法局议员都是由政府委任,所以政府在立法时有绝对的控制权。由于当时港督有权力去委任行政局及立法局的议员以及法官,加上港督也是行政局及立法局的当然主席,因此港督控制了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并非三权分立。早期香港政治制度由英国人全权控制,到了1884年,首位华人伍廷芳)被委任为立法局议员;至1926年,首位华人(周寿臣)被委任为行政局议员。

香港重光后,总督杨慕琦1946年5月为争取香港市民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支持,杨慕琦于同年8月28日发表一份政治制度改革方案,史称《杨慕琦计划》。计划内容主要是建立一个由民选议员组成的香港市议会。由于当时香港人对政治并不热衷,英国的殖民地部门内部意见分歧,故计划并未得到广泛认同。1949年中国大陆政治局势的变化,促使计划的搁置。

1960年代,香港的市政机构:市政局首次实行选举,让合资格的选民选出代表他们的议员,参与决定市政政策,但由于选民资格具一定门槛,一般大众没有选举权。

1970年代,前港督麦理浩推出在香港推行代议政制的概念,让市民有参政的权利。另一方面,英国政府的殖民地部也开始对香港的监控逐渐放宽,使香港政府有着更大的权力,例如政府财政自主、港元汇率自主等。

1982年9月,英国首相戴卓尔夫人访京,香港前途谈判正式展开。由于英国不想放弃统治香港,而中国则坚持收回主权,故双方最初的谈判非常激烈。英方坚持与清朝签订的条约有效,故香港岛与九龙半岛的主权属于英国;中方则坚持不承认不平等条约。英方后来让步,提出主权换治权,即英方承认中方拥有香港主权,换取中方让英方在1997年后继续管治香港。最后,英方让步,承认中方拥有香港主权,并承诺在97年后结束在港的统治。经过22轮的谈判,中英在1984年12月签定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简称《中英联合声明》)。

1983年,香港正式推行代议政制,成立区议会1985年区域市政局成立,实行类似市政局的选举制度。同年9月,立法局开始进行间选

1991年立法局开始有地区直选的议席。亦有人认为1980年代英国政府知道有可能要将香港交还中国,才开始在立法局中引入直选。到了1992年,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推出政改方案,大幅增加立法局的直选议席。1995年殖民地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有20个地区直选议席,是最多的一届;另有功能组别30席,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的10席;官守和委任议席全部取消。中国对此不满,使得之后“直通车”被取消,临时立法会等事件。当中的“直通车”安排是指最后一届所有民选议员任期跨越1997年6月30日至任期完毕。

宪制文件

香港基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0年4月4日通过。《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的政治体制,行政立法司法部门的职权和组成方法,被称为香港的小宪法

政治体制

香港在主权移交后的政治体制基本上是三权分立,但被刻意设计成行政部门立法部门的制衡力较大(所谓行政主导),例如根据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立法会议员在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时,须先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这些限制在主权移交之前是没有的,亦是造成“立法会有票无权、政府有权无票”的主因。至于司法部门则相对较为独立。

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是香港的行政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现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5年6月24日宣誓就任)。

主条目:香港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最高官方机构,但不论如何决策的权力还是在行政长官身上,类似智囊团,现由14个官方成员及15个非官方成员组成。

行政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机构,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立法机构

主条目:香港立法会

香港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每四年改选一次。

现时(第4届)立法会有六十名议席,其中三十席经地方分区直选产生,其余三十席经功能组别选举产生。主席由互选产生。

现任主席:曾钰成

选举权

  • 地区直接选举:18岁以上, 在香港出生或居住超过7年的人士。
  • 功能组别选举:200,000功能组别选民。

司法机构

主条目:香港司法机构

香港的司法机构由香港的各级法院组成,负责香港的司法工作,聆讯一切刑事民事诉讼,独立于行政及立法机构。终审机构是香港终审法院。香港司法机构的首长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现任为李国能

法律体系:香港沿用源于英格兰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

地区行政

主条目:香港行政区划

香港共分为18个行政区域,大部份政府行政部门均在各区设有办事处,以地区为行政单位。区议会是每区民选的议会,负责就区内事务向政府提供意见,但没有立法权,因香港并没有地区性的法律。现任行政长官曾荫权于2005年10月任内首份施政报告内宣布将会增加区议会的权力,让他们负责管理地区性的文娱康乐设施,如图书馆大会堂游泳池等。

在这之前,包括文化、康乐、公共卫生、食肆牌照管理等市政服务由同样是民选的市政局区域市政局负责。因前行政长官董建华推行市政服务改革,两个市政局于2000年1月1日解散,服务由政府接手。

1997年后政治背景及现况

1997年7月1日中国正式收回香港的主权,从而结束香港长达150多年的英国殖民统治,成为中国底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1984年中英双方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1997年后的香港除了国防和外交以外,享有非常高度的自主权。根据香港的宪制性文件《基本法》所规定,香港在主权移交后的50年内享有独立的政治、经济、司法及生活,并可以继续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与国际事务,及与其他国家签订协议。

行政长官

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1997年7月1日起履新,他由400位经中央政府指定的选举团成员选出。2002年他在没有对手挑战的情况下,获得全体选举委员会支持连任,原来任期直至2007年6月30日为止(《香港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只能连任一次),但他于2005年3月以健康为由辞职,同时获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其职位由原政务司司长曾荫权署任,直到2005年6月2日,中央同意曾荫权辞任政务司司长,以准备参与7月的特首选举,并由财政司司长唐英年署任行政长官直至曾荫权当选为止。6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曾荫权为行政长官,即日就任,6月24日赴京正式宣誓就职。

立法会

主条目:香港立法会

根据《香港基本法》,2007年以前香港立法会由直选议员和非直选议员组成。在特区成立后的第一届立法会选举中, 20名议员是由分区直选通过普选产生。 而非直选议员中, 分别有30人经功能团体选出和再有10人经800人所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之后, 在第二届主法会选举中,有24名议员是经由分区直选通过普选所产生,而非直选议员中,30人是经功能(职业)团体选举产生,另外6人经选举委员会选出。2004年的选举中,选举委员会所产生的6席被取消,由分区直选取代。由于有投票权选举非直选议员的人士,同时可选出直选议员,因此被批评选举不公正,不够民主。

根据中英双方最初的协定,香港殖民政府最后一届立法局应根据基本法选出,并可过渡成为香港特区政府第一届立法会1992年上任的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扩大功能组别的定义,变相令差不多全香港的市民成为合资格选民。中国政府强烈反对彭定康的政改方案,指斥违反基本法,于是刹停“直通车”,成立临时立法会取代立法局。第一届特区立法会在1998年才选出。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动解释《香港基本法》第45条,称香港任何政治制度的改革都必须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才能实行,等于间接否决香港于2007年2008年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

根据香港基本法,政府所提出之草案只须立法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便获通过,但立法会议员所提出之私人草案必须经直选和间选两组议员分组投票,两组均过半数赞成才获通过。现亲建制势力控制了间选的大部分议席,而直选所采用的比例代表制使部分直选议席也落入亲建制人士中,故政府法案往往较议员私人草案易获通过。所以,立法会被反建制的“泛民主派”(有称为“反对派”)视为难以制衡政府行政权力,但反建制阵营都积极参加每届立法会的选举,希望夺得立法会的控制权。

1998年5月、2000年9月和2004年9月分别举行了三次立法会选举。根据香港的“小宪法”——香港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60人,其组合成份如下:

届别 功能团体选举 选举委员会选举 分区直接选举
第一届 30人 10人 20人
第二届 30人 6人 24人
第三届 30人 --- 30人

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尚待决定。

1998年2000年的选举被亲政府阵营人士描述为公开,公平以及具代表性。但“民主派”人士则描述为不公平,因为有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投票权。在此两次选举中,亲政府人士赢取了大部份的间选议席(事实上,有三分之一的间选议员是功能团体协调出来,没有经过选举投票),“民主派”人士以及无党派人士则赢取了大部份的直选议席。

高官问责制

主条目:高官问责制

前特首董建华于任内大幅改组政府架构,于2002年7月1日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俗称“部长制”)。公务员队伍至今仍保持其一贯政治中立。高级公务员(常任秘书长、署长及处长等)仍备受政治压力,经常要到立法会推销及解释政策,并接受议员质询。

地区政治

香港的地区政治于香港特首董建华任内亦受到特区政府的压制。首先是政府在十八区的区议会中插入大量委任议员。其后在1999年政府以市政服务混乱及架床叠屋为由,解散了市政局区域市政局,把三层的议会架构简化成为只有两层的议会,并把政府内原来的对应部门市政总署区域市政总署解散,重组成为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食物环境卫生署,但政府没有按照原来承诺,加强区议会的权力。2002年,时任行政长官的董建华为了提高其施政效率,决定实施问责制,在各个政策局公务员体系之外设置了直接对其负责的“三司十一局”问责局长。曾经有公务员批评这种措施一度使公务员队伍的士气受到影响。

最近几年的政治议题

居港权

参见:居港权问题

1997年7月,临时立法会通过入境修订条例,内容的基本法不符,引起居港起争议。其后香港最高司法机构-香港终审法院-解释基本法,确定该修订条例违宪,而政府估计在10年内有167万人可从中国内地移居到香港,可能为香港社会带来沉重的人口压力。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修改基本法以平息争议。香港特区政府选择向人大寻求释法。1999年6月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对政府有利的解释。

虽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解释基本法,但有评论认为人大释法的做是只是把当初订立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的造成的责任推卸给法院。

香港的人权

参见:香港人权

基本法第23条

参见:香港基本法第23条

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开始就《香港基本法》第23条,就叛国,颠覆,及分裂国土等罪行进行咨询。由于这项法例的立法时机正值香港经济社会各方面的低潮时期,加上立法过程比较仓促,大部分舆论的集中报道引发很多香港人对他们本来拥有的人权和自由的担忧,除却部分亲政府人士和社团对立法表示支持,大部分香港市民感到无助和忧虑。就此,香港民意到达前所未有的分化。另外,公众对法例中将可能引进内地法例中“国家安全”的慨念而感到非常不安,因为香港的永久居民的“国家认同”还存在分歧。

由于忧虑言论自由因此受压,与不满自主权移交后持续6年的经济不景和SARS前后政府施政失当,政府和各高官的民望持续下滑;再加上政府官员,如时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推销条例草案时被批评态度过于生硬,令原本对法例内容和立法方法存在分歧的民意,急促转化成一致对政府的不满,由此引致2003年7月1日的五十万人大游行。

在大游行后,特区政府表示会对法案中若干条文作出修改,但坚持如期于数日后,即2003年7月9日就条例草案进行二读。市民不满持续,有组织发起于草案二读当晚,于立法会大楼外进行大型静坐集会。直至7月6日行政会议议员,一向支持法案条文内容的自由党主席田北俊突然“转呔”,宣布不支持于7月9日进行二读,并即时辞去行政会议成员职务;特区政府于是连夜召开紧急行政会议。由于欠缺自由党于立法会的支持,条例草案将无法通过,行政长官董建华7月7日凌晨宣布撤回草案,并无限期延迟立法。

是次在香港市民的压力下,令特区政府非常尴尬地终止23条的立法进程,令中央政府十分关注;而一向对政治充满无助感的香港市民亦受到启发,重拾因经济不景失去的信心,燃起对本土政治的关心。而中央政府在“七一”大游行一役后,对港政策明显出现了调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提供经济优惠来稳定香港的政经局面,从此香港特区政府在重大事务,如下述的2007-2008双普选问题,逐渐失去主导权。有人觉得这损害了“中英联合声明”、“香港基本法”与前中国领导人邓小平所制定的“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原则。

特首任期和普选

2003年尾,下届特首的产生办法成为新一轮政治争拗的焦点。根据《基本法》第45条规定,特首的产生办法最终会由普选产生,但并未明确的订立具体的方案和时间表。不过,基本法附件一第七节亦说明了选举条例可以在2007年或以后被修改。争拗后来引发了2004年2月内地报章一系列的评论,指香港的权力中心只可由“爱国者”担当。

人大常务委员会在2004年4月6日颁布对基本法附件 1 及附件 2 的解释,并明确表示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修改选举条例的建议必须得到人大的支持。2004年4月26日,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等于间接否决了于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及2008年立法会选举实行普选。

香港的“泛民主派”认为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释法及决定严重的妨碍了香港的政制发展;人大常务委员会亦因未咨询香港人便强行决定香港政制发展,而被大肆抨击。同时,亲政府阵营认为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是顺从基本法中的立法原意,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并且希望这个决定可以终结各界对于香港政制发展的争拗。

及后,到2005年3月10日行政长官董建华宣布因病辞职,各界为下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而争论不休。政府、内地学者及亲政府阵营提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该继续董建华余下任期,并提出基本法中有相关立法原意。而“民主派”则普遍认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该根据基本法普通法原则所示开展新一个五年任期及要求2005年特首选举全面普选,并指责政府强定两年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则表示,若“民主派”向高等法院进行司法覆核,特区政府可能会寻求人大再度释法,将补选的行政长官两年任期合法化。

最后,香港政府于2005年4月6日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释法,将补选的行政长官两年任期合法化。“民主派”群起反对,并指政府破坏法治。其后独立立法会议员陈伟业及一名独立市民程乐荪于2005年4月13日高等法院入禀就下一任行政长官任期作司法覆核,但此举无助阻止人大释法。2005年4月23日,人大常委会开会,并将释法问题列入讨论议程。

2005年4月27日,人大常委会对释法问题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一致通过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余下的任期,为本次释法事件一锤定音。

2003年及2004年的七一大游行

参见:香港七一游行

香港政府不能防御SARS,及后疫症爆发反应怠慢,导致市民对政府缺乏信心;加上政府提出就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市民忧虑会失去言论自由。在不满和忧虑的社会气候下,2003年7月1日,数以千计的市民上街参加了第一次七一大游行。举办单位最初想租用维多利亚公园(维园)的全部四个足球场做游行起点。但其中两个已被亲中团体租用举办足球赛及嘉年华庆祝主权移交。游行举办单位原先估计会有20,000人参与,最后的数字高达300,000(警方估计)或500,000(举办单位),甚至1,000,000(法轮功组织)。普遍认为有500,000人参加游行,差不多是香港总人口的十分之一。游行路线由铜锣湾的维园,经金钟及中环到政府总部。由于人数众多,到晚上十时仍有游行人士在维园出发。

2004年,另一个相似的游行示威发生,与前一次的路线相同,都是从维多利亚公园出发,经过轩尼诗道、金钟以及中环,到达中区政府总部。是次游行主因,乃由于游行人士不满人大解释基本法,以致2007年及2008年分别不能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而“爱国”争论及多名电台“名嘴”相继封咪,亦使人忧虑言论自由受损。根据组织者估计,游行人数达53万,而警方给的数字是大约20万。是次出现较低的数字,可能由于当时是有史以来最热的7月1日,高达摄氏34度。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很多人深宵观看2004年欧洲国家杯葡萄牙荷兰的比赛。与2003年的游行相比,群众怨气有了显著的下降,或与香港经济开始慢慢显出复苏的迹象以及23条立法暂被撤销有关。

然而中央政府官员和亲建制势力却对这年游行口号有不少批评。其中“还政于民”特别具争议,因为它暗示了主权移交后人民的政治权利遭剥夺,甚或人民从来就没有享受过此权利。组织者曾考虑过更改标语,但是这引起了更多的批评,因为这被看作讨好中央政府。组织者指示游行者穿着白色衣服,作为民主的象征。此外,与前一年不同,游行在足球场八成满后开始,结果游行提早一个小时开始。从前一年中学习到游行管理经验,使2004年游行更畅顺。

游行于当日晚上八时许和平结束。

政党及压力团体

参见:香港政党列表

随着1980年代代议政制在香港出现,使香港的政党政治得以萌芽,不少政党成立以涉足香港政治。由于香港目前的政治制度为有限的民主,因此香港的政党大致可分为两派:争取香港拥有更多民主的泛民主派,以及拥护香港特区政府亲建制派。两派各有不少支持者,造成一定的政治角力。

政党政治对香港政治造成一定的影响,打破了昔日香港总督的绝对行政主导。随着民间声音进入议会,使议会的讨论更能反映普罗大众的意见。虽然现今的香港政治制度中,行政部门仍对立法部门的制衡力较大,未能做到真正的三权分立,可是代议政制及政党政治整体而言,仍对香港的民主进程作出一定贡献。

主要政党

^暂代主席

其他政治及压力团体

参看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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