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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目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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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时期政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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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英语:Legislative Council,LegCo或Legco)是香港的立法机构。现有60个议席,每届任期4年(香港主权移交后第一届立法会的任期为2年),前称香港立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除少数《香港基本法》订明外一般不在香港实施。
目录 |
香港自1841年-1997年是英国的殖民地,其首份宪法是由维多利亚女皇以《英皇制诰》形式颁布,名为《香港殖民地宪章》,并于1843年6月26日在总督府公布。该宪章订定成立立法局,授权“在任的总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见后……制定及通过为维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时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条例。”。于1917年颁布取代1843年宪章的《英皇制诰》,其文本于“的意见”之后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立法会成立初期称定例局,后改称立法局。立法局早期由政府三司的当然议员、政府官员出任的官守议员及民间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议员组成。除了当然议员以外,其余成员皆由港督委任。
1843年8月,砵甸乍总督宣布委任官守议员加入立法机关。三名官守议员(即正在担任某种官职之意)分别为庄士敦(前护理总督)、摩理臣(商务总监中文秘书兼传译员)及金尼(首席裁判司)。
1844年1月11日,立法局举行首次会议。1844年2月26日,通过首条香港法例。1845年3月7日,立法会根据《1843年皇室训令》第6条,制定并通过首份《香港立法机关会议规则及常规》。
1850年,委任两位太平绅士代表大卫·渣甸及约瑟·艾德格为首两名非官方议员。1857年,增委两名官方议员及一名非官方议员。1884年,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七名官方议员及五名非官方议员,其中包括一名华人伍才(又名伍廷芳)。1896年,进一步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八名官方议员及六名非官方议员。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议员及八名非官方议员,其中包括三名华人及一名葡籍人士。
1960年代,香港经历文革引发的六七暴动,政府一方面推出香港节等文化活动安抚民心,另一方面也筹备代议政制,令市民有参与政制的机会。1967年,立法局成员人数增至26名,官守和非官守议员各占13名。1973年,人数增至46名。1980年,增至50名。于1984年政府推出《代议政制绿皮书》,详列立法会民主化的过程,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选议席咨询公众。
1985年起,立法局搬到位于中环的旧最高法院大楼,并首次推行间接选举。由于立法局的间接选举以及当时主要由民选议员组成的市政局都甚为成功,不少泛民主派成员都要求政府在1988年引入直接选举议席,当时被称作“八八直选”。但最后政府推出的《代议政制白皮书》,却把首次直选的时间推迟至1991年,使泛民主派颇为失望。1985年,通过《立法局(权力与特权)条例》,使立法会的权力大大提高。1991年,成员人数增至60名。
1991年立法局第一次直接选举举行,香港首个政党香港民主同盟成立。由于联票效应,使泛民主派大获全胜。立法局内非官守议员为对抗泛民主派,以免议会被控制,成立了今日自由党前身的“启联资源中心”。
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1992年上任,首份施政报告推出政改方案,建议1995年的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中,大幅增加直选议席,又新增九个功能组别(即所谓“新九组”)。中国对此非常不满,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鲁平斥责彭定康是“香港历史上的‘千古罪人’”,并宣布放弃“直通车”(即原来中英双方协议,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可全数过渡成为特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中方又决定“另起炉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之下成立预备工作委员会,同时成立香港临时立法会(简称临立会),在第一届特区立法会成立前运作,以通过特区成立时“必不可少”的法律。
由1996年临立会成立至香港主权移交前,因为港府不承认临立会,视之为非法组织,在香港举行会议可被控非法集会[来源请求],所以主权移交前,临立会在深圳开会,不少立法局议员身兼临立会议员,故需要深、港两边走。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香港临时立法会,在深圳开会,以通过特区成立时“必不可少”的法律。 1997年6月28日,最后一届殖民地时期立法局时任主席黄宏发宣布“本局休会,待续无期”后[1],议员全部“落车”。 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立法局改名为立法会。
临立会在7月1日凌晨二时四十五分于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扩建部份2楼201号会议室聚鹰厅中召开主权移交后第一次会议。通过了《香港回归条例》,以进行司法等法律的衔接,成为香港主权移交后第一条通过的法案,亦是香港主权移交后第一次在同一次会议中一次过进行首读、二读及三读程序的法案。
1998年,举行首届正式立法会选举。2000年,举行第二届立法会选举。2004年,举行第三届立法会选举。依据《基本法》附件分配直选及选举委员会席次的数量。
2004年,香港为2008年立法会是否实行全面普选争论不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进行解释,指出香港要改变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选举制度,除要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三份之二立法会议员同意外,还要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间接否决了2008年普选的可能。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了香港可以于2017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另外可以于2020年普选立法会。
1998年的第一届立法会选举中,30席由功能组别产生,10席由选举委员会选出,20席由地方分区直选产生。2000年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增加由地方分区直选议席,减少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席,其中30席由功能组别产生,6席由选举委员会选出,24席由地方分区直选产生。2004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废除由选举委员会选出议席的制度,将6席转由地方直选产生。其中30席经地方分区直选产生,其余30位经功能组别选举产生。《香港基本法》第68条指明最终目标是全部议席由普选产生。
1993年前,立法局的主席则由香港总督当然担任。于1993年以后,立法局设立主席一职,由议员互选产生,承沿至今。
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于每届首次会议中选出,由立法会秘书于首次会议前向各议员发出提名邀请,首次会议由未获提名的议员中连续担任议员时间最长者主持。若获提名的议员多于一人,各议员以不记名方式选出。于首轮投票中若多于一名获提名议员获得相同的最高票数,则进行次轮投票,于相同最高票数者中选出;若在次轮投票中仍未能出现最高票者同票情况,则由主持会议的议员以抽签方式选出。
按基本法规定,立法会主席须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二十年,无外国居留权,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主席负责主持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Council)会议,并根据基本法享有下列职权:
然而,立法会主席并非内务委员会的成员,亦不会成为立法会任何委员会的成员(行政管理委员会除外)。
主席无法执行职务或缺席会议时,由代理主席代行职务。
以下为各任立法局/立法会主席:
| 届别 | 主席 | 籍贯 | 生卒日期 | 任期 | 实际任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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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局 | 施伟贤 | 1932年- | 1993年—1995年 | 1993年—1995年 | |
| 立法局 | 黄宏发 | 上海 | 1943年- | 1995年—1997年 | 1995年10月11日—1997年6月30日 |
| 临立会 | 范徐丽泰 | 浙江宁波 | 1945年9月20日- | 1997年7月1日—1998年6月30日 | 1997年1月25日—1998年6月30日 |
| 1 | 范徐丽泰 | 浙江宁波 | 1945年9月20日- | 1998年7月1日—2000年6月30日 | 1998年7月2日—2000年6月30日 |
| 2 | 范徐丽泰 | 浙江宁波 | 1945年9月20日- | 2000年10月1日—2004年9月30日 | 2000年10月4日—2004年9月30日 |
| 3 | 范徐丽泰 | 浙江宁波 | 1945年9月20日- | 2004年10月1日—2008年9月30日 | 2004年10月6日—2008年9月30日 |
| 4 | 曾钰成 | 广东顺德 | 1947年5月17日- | 2008年10月1日—2012年9月30日 | 2008年10月8日— |
立法会设有内务委员会,由立法会主席以外所有议员组成;内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以与立法会主席选举相若的方式选出,并为立法会当然代理主席,于立法会主席无法执行职务或缺席会议代行其职务。
内务委员会负责为立法会会议作准备,审议已提交于立法会的议案,以及在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省览或提交立法会批准的附属法例。并可以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该等法案,或委任小组委员会对一些附属法例进行更详细的研究。内务委员会亦负责制订立法会内务守则作为议事规则的补充,对立法会及其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作详细订定。内务委员会亦会就财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及各事务委员会的组成方法和其正副主席选举订定规则(议事规则已订明者除外)。
立法会辖下有3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财务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及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另外亦设有议事规则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为立法会/立法局中历史最悠久的委员会,现时由除立法会主席以外的全体议员组成。于1995年之前,财政司为当然财务委员会主席;自1995年起立法局不再存在官守议员后,主席改由成员互选产生。财务委员会每星期五下午举行会议,负责审议政府提交的所有涉及拨款的法案。财务委员会其中一项工作,是审查财政司司长每年提交立法会的开支预算草案及拨款法案,其中载列政府下一财政年度的全年开支建议。现时下辖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及工务小组委员会两个小组委员会。
政府帐目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计署提交的报告,对政府账目进行监察。成员按内务委员会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负责就议员的个人利益进行监察,并制定有关议员个人道德指引。成员按内务委员会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
议事规则委员会负责检讨立法会议事规则和委员会制度,适当时向立法会提出修订建议。成员按内务委员会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
立法会设有18个事务委员会,定期听取政府官员的简报,并监察政府执行政策及措施,议员可视需要加入一个或是数个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工作范围通常对应政府决策局(俗称“对口”)。
18个事务委员会包括:
当对于个别议员提出谴责的议案获得动议,立法会需成立调查委员会就动议作出调查,调查完成后须尽快向立法会汇报。成员按内务委员会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
经立法会决议,可成立一个或多个专责委员会就立法会付交的事宜或法案作深入研究,成员由主席考虑内务委员会的建议后任命。专责委员会对所付交的事宜或法案完成研究后须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报告,随后解散。
行政管理委员会是为立法会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的法定机构,由立法会主席为当然主席,内务委员会主席为当然副主席,内务委员会副主席为当然委员,另设十名委员;委员会的执行机关为立法会秘书处,首长为立法会秘书长。立法会秘书处下设有三个议会事务部、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翻译及传译部、公共资讯部、申诉部、总务部及法律事务部。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立法会主要职责有: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立法会私人条例草案的限制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2000年的选举有28个功能界别,分别代表香港社区各界别。每一界别有1至3名议员,共有30名议员。各界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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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该界别议员可由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拥有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担任)
23个功能界别采用“最多票数当选法”(First Past the Post),合资格的有选举权的团体代表、公司董事或公会代表的团体选出代表的议员;
劳工界则使用全票制,每个团体可投三票;
乡议局、渔农、保险、航运交通等界则采用“选择消去法”(preferential elimination system)。
2000年,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6名立法会议员,比1998年少4名;2004年起,再没有立法会议席由选举委员会选出。选举委员会成员来自四个界别(各200人):
大部分委员由本身的界别中选出。2000年,立法会候选名单为选举委员会的800人,每名委员可选择的候选人以议席数目为限,得最多票的6名委员当选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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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立法会议员 (2008年至20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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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 | 曾钰成* | |
| 地区直选 | 香港岛*: 余若薇 甘乃威 何秀兰 陈淑庄 叶刘淑仪 九龙东: 李华明 陈鉴林 梁家杰 黄国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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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界别 | 何钟泰 李国宝 吴霭仪 张文光 梁刘柔芬 黄宜弘 黄容根 刘皇发 刘健仪 霍震霆 石礼谦 李凤英 张宇人 方刚 李国麟 林健锋 梁君彦 黄定光 詹培忠 刘秀成 林大辉 陈茂波 陈健波 梁家骝 张国柱 叶伟明 叶国谦 潘佩璆 谢伟俊 谭伟豪 | |
| * 曾钰成议员以其立法会主席身份,包括在主席一项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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