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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目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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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时期政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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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聆讯来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对香港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有最终审判权。
香港终审法院位于香港岛中环炮台里的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
目录 |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国之前,香港的司法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之后,为体现一国两制,于1997年7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终审法院。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仍然实行普通法制度。法院判案可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区(如英格兰、澳大利亚)的案例,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司法人员。
香港终审法院对除了《香港基本法》外的香港法律具有最终解释权。香港的宪制性文件——《香港基本法》,因同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最终解释权不属于香港终审法院,而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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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法院 -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组成) - 区域法院(设家事法庭) - 裁判法院(设少年法庭) - 土地审裁处 - 劳资审裁处 - 小额钱债审裁处 - 淫亵物品审裁处 - 死因裁判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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